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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5]9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24 【实施日期】2015.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15〕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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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灌溉渠道及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塘坝、堰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动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农民用水户协会、专业管护服务队、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等建设,发挥其管理作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工作指导与年度考核,协调跨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及解决水事纠纷与矛盾。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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