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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垫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7]243号 【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1997.09.18 【实施日期】1997.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垫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发行字[1997]24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的各项政策,建立和完善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体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财政、企业垫付临时不到位收购资金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垫付贷款管理原则。

垫付贷款指财政、企业由于应到位收购资金临时不能到位,而要求农业发展银行为其发放的收购贷款(以下简称垫付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安排发放垫付贷款,除坚持粮棉油收购贷款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清责任。核批垫付贷款计划和发放垫付贷款前,必须根据国务院关于收购资金管 1 / 4

理“约法三章”的有关规定,认真测算粮棉油收购资金需求,准确测算财政、企业、农

业发展银行应到位收购资金,签订财政、企业和银行资金到位责任书,明确各方应承担的筹集、供应收购资金责任。

(二)先垫后还。农业发展银行为财政、企业发放的临时垫付贷款,以到期偿还和用于粮棉油收购为条件。财政、企业在申请垫付贷款时,要承诺归还垫付贷款的期限和资金来源,承担到期归还的责任。

(三)限额管理。财政部门和企业在应到位收购资金责任明确后、收购开始前,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垫付贷款申请。农业发展银行各支行在对垫付贷款申请审查后,由本行计划部门逐级汇总上报上级行,直至总行资金计划部门,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人民银行下达的垫付贷款计划,核批并下达垫付贷款规模。各级行必须在核批的垫付贷款规模内发放垫付贷款。

(四)单独核算。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在发放粮棉油收购垫付贷款时,要专户核算,单独反映,不得与正常粮棉油贷款相混淆。 二、垫付贷款使用的范围。

农业发展银行为财政、企业垫付资金只限于当年(期)应到位收购资金中,因先支后收和前清后收等原因造成的按筹措收购资金责任和收购进度一时不能到位的资金。其范围是:

(一)财政应承担的(责任书中已明确)并落实归还资金来源和期限的临时不到位资金。 1.1992年3月底前政策性财务挂账。

2.1992年4月底至1994年底政策性财务挂账。 3.1995、1996年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 4.上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应补未补的各种款项。 5.其他应到位资金。 2 / 4

(二)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书中已明确)并落实归还资金来源和期限的临时不到位资金。

1.应收回的不合理货币资金占用。

2.应收回的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或压缩各种应收应付账款净额的一定比例。 3.应收回的不合理其他资金占用。 4.应消化的企业自补性财务挂账。 包括:1992年3月前的企业自补财务挂账。 1992年4月至1994年底自补性财务挂账。 1995~1996年企业新增财务挂账。 三、垫付贷款计划的核批。

(一)垫付贷款计划编制。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对财政、企业提交的垫付贷款申请书,经审查核实后,逐级编报垫付贷款计划,直至总行资金计划部。

(二)垫付贷款计划核批。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人民银行下达的垫付贷款规模,依据各分行编报的垫付贷款计划,经过综合平衡后,核批各分行垫付贷款计划,并逐级下达到企业开户行。

(三)垫付贷款计划管理。垫付贷款计划与同期粮棉油收购贷款计划要分别管理,分别考核。如两个计划统一调度使用,要事先报经上级行批准,并要严格掌握。未经上级行批准,不得突破计划。 四、垫付贷款发放与收回。 (一)垫付贷款的发放

1.垫付贷款发放的条件。农业发展银行为财政、企业发放垫付贷款,除按照正常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交粮棉油收购资金筹措责任书。

(2)提交经同级人民政府签注意见的垫付收购贷款申请书。《垫付申请书》必须说明:应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