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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征及其影响研究

作者:史铭

来源:《世纪之星·交流版》2017年第06期

[摘 要]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研究古代婚姻制度的特征对我们学习现在我国的婚姻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是男女二人以永久生活为目的,共享社会所认可的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形式。在中国古代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和庄严的意义:婚姻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主要方式;是增加家庭财富乃至扩大家族势力的一种途径。与现代婚姻制度相比较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有其独有的特点,这些特点对当时的家庭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经过几千年的不断改革和创新,也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形成与完善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六礼”

我国古代婚姻的缔结有很多繁琐的程序,“六礼”是我国古代的婚姻礼仪,最早见于《仪礼·士昏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六礼是礼治社会下的产物,最早确立于西周,此后历朝历代大都延续周礼的做法,其内容和名称有所变更,但是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六礼”依次为:

1.纳采,即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

2.问名,就是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

3.纳吉,即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

5.请期,是指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

6.亲迎,男子至女家迎娶。这是六礼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男方先到女方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接女方到男家门后,行“合卺”之礼(夫妇同器共餐,喝交杯酒),成妻之礼完成。次日见舅姑,如舅姑已逝则三个月后拜宗祠,此称成妇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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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关系的确立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我国结婚登记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比较中国古代和现代婚姻的缔结程序,都是为了保护妻子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 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古代婚姻规定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

只要两性家长同意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婚姻便成立了。可见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男女结婚很少是根据他们自己的意志,两家联姻的基础不是双方儿女的爱情,而是家长的意愿。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这种制度是对恋爱自由的一种违背。男女双方的结合本应建立在彼此相互了解,熟识,相知,相恋的基础之上的,但这种权利却有家长来掌控,儿女没有主动权,只能被动的去接受。这种不带感情的婚姻对以后他们的家庭非常不利,同时也会造成很的多悲剧,比如最为民间所熟识的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故事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因为两家是世仇,家长反对,最后两人被逼无奈,化蝶双飞。

在当代社会男女恋爱自由,但结婚之前,一般都会经过父母家长的同意,只是没有以前的那么强硬,即使父母不同意也不会影响他们婚姻关系成立与否。但是现在社会中政治联姻、经济联姻的情况也不少见。有的家长为了某些目的也会逼迫子女和自己合意的人去结婚。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干涉一定要掌握好一个度,在合适的范围,恰当的给孩子一个提示,一点建议,一旦超出了这个度,便是对婚姻自由制度的一种亵渎。 三、“同姓不婚”

从西周开始中国就确定了这一婚姻制度,用以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当时人们都认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家族内部的男女结婚不利于后代的成长。这主要是从生理和伦理两个方面考虑。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跟不同部落,不同姓氏的人结婚,生育出来的子女的成活率比较高,而且质量比较好,这样慢慢发展,同姓不婚便成了大家普遍遵守的原则。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我国禁婚亲的范围包括两类:1、凡直系血亲一律禁止结婚,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同姓不婚制度的发展和科学化。古代人们的科学技术水平比较有限,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并没有从本质上分析生育的子女多病、死的原因。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比较发达,基因和遗传才是同姓不婚的真正原因。由此我们国家婚姻法规定了此项原则。 四、“一夫一妻多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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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丈夫只可以有一个妻子,俗称“正房”,但是可以有很多个妾室,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独立的地位,“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女性只有依靠男性才能生存。“一夫一妻多妾”制是我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制度之一。它从原始社会时期的父系氏族社会开始出现,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之前。“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并不是男女双方情感的结合。这种制度似的许多女性,尤其是贫苦人家的女儿更加没有地位和权利,她们往往被生活所迫,沦为别人的妾室。妾室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在封建社会家庭中地位低下。汉代纳妾之风盛行,如汉初丞相张苍“妻妾以数百”。中国古代虽然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但是妻和妾有严格的界限,妻妾序不可失。在明代,若以妻为妾或妻在以妾为妻都要受到杖刑,并且强令其改正。如前所述,这样做的也是为了维护尊卑分明的宗法制度,维护贵族血统的高贵、纯净,嫡庶有别。

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男女平等,废止了“一夫一妻多妾”制,实行“一夫一妻”制。我国一夫一妻制的要求有两点:1、禁止重婚。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和《婚姻法》第46条中,重婚的性质是违法行为。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3条明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外,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是相比古代婚姻制度更加注重女性的权利,强调在社会生活中男女两性扮演同样重要的角色,吸取了古代婚姻制度中合理的成分,摈弃了不合理的部分。同时,社会存在的不利于社会风气建设的地方也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古代多妾思想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秦亚东,黄大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探析,哈尔滨理工大学,2009年.

[2]尹建元:《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载于《兰台世界》,2011 年第 28 期. [3]秦亚东:《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探析》,载于《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7年 9 月. [4]王自玲:《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初探》,载于《法制与社会》,2011 年 2 月下. 作者简介:史铭(1996-),女,江苏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