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0 16:51: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条文解释

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同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两次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11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纠纷案件相对集中于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

自2010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婚姻法解释三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出台至今,更是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现就该司法解释作如下解读:

1、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等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外,不支持以其他理由申请婚姻无效请求;以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提起主张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即,只有在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欠缺时婚姻关系才可能被确认无效。

2、不同意亲子鉴定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不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另一方提出的初步合理证据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和对法定扶养人承担较多的一方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而另一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财产。该条意义在于,让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能在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共同财产。

5、夫妻间房产赠予以登记为准。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予另一方的,赠予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执行的,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予人在赠予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予,但具有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予除外”处理,也即, 赠予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撤销赠予。该条对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因赠予产生的房产纠纷有了初步的争议解决办法。

6、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是此次解释引起争议的焦点之一。该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不动产原则上为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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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夫妻一方因生育纠纷请求离婚的可准予离婚。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后,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

8、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可能归一方所有。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

该条引发了关于离婚“女方净身出户”的争议。实际上,“净身出户”是对该条的误读,该条规定了婚前一方买房并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在协议不成时归一方所有。但该条同时规定,尚未归还的房贷为登记一方负担,婚后双方共同财产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举例说明,甲婚前购买价值80万房屋一套,并与银行签订20年还款协议,该房产登记在甲名下。甲购房后不久结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后结婚第十年该房产涨至180万甲离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甲应当先和甲妻协议处理房产,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该房产归甲所有。但是,此时甲妻不是“净身出后”。甲取得房产后,应当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支付款及相应房产的增值部分补偿甲妻。

9、房改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房改房,一般又可以叫已购公房,是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定的。因此离婚时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房改房进行分割,而应该债权处理,主张方只能请求返还当时夫妻共同出资款项的一般及利息,房产的自然增值与其无关。

10、离婚未成,离婚协议无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该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11、夫妻间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该条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间,对重要财产处分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在离婚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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