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4:13: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红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红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人应当依法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监管部门依法监督。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

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州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备案;投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县(市)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实行州、县(市)两级共同监管备案。以上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统一进入州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县(市)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由县(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备案,招标投标活动统一进入县(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七条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实行投标资格年审制、网络投标报名制、电子询评标制等制度,具体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九条 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 低于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