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安全保卫奖惩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8 6:32: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ⅩⅩ银行ⅩⅩ支行安全保卫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ⅩⅩ银行ⅩⅩ支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本行员工、资金和财产的安全,规范对各种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的处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及《ⅩⅩ银行ⅩⅩ支行银行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干部员工(含干部、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 本办法对违反安全保卫制度但未造成案件事故的违规行为实施经济处罚。对严重违反安全保卫制度或屡教不改,有可能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安保制度,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行为,应按照《ⅩⅩ银行ⅩⅩ支行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领导责任

第五条 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专(兼)职安全员、消防员,未做到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条 支行副行长组织安全保卫检查,要做到每月检查一次,单位领导要坚持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条 支行行长(网点负责人)每月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保卫学习,

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保卫文件、案件通报和有关会议精神,做到警钟长鸣,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第八条 安全防范设施未按规定购置、配备,或已损坏、过期或产品不合格,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仍不整改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第九条 支行要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抢、防盗、防诈、防火等预案,以书面为准,少一种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安全

第十条 通勤门(包括营业场所有通道门)应关闭上锁,未关闭上锁,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如责任人不明,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要有本行领导或保卫干部陪同,并出示介绍信、检查证(工作证)、身份证,在三证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才准进入检查,做不到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金库、守库值班室、监控(电脑)室、档案室严禁外人入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者除外),如有违反者,对责任人罚款150元。

第十三条 营业期间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且又不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的,不论离开时间长短,均要上锁保管好自己经管的现金、公私印章、重要凭证、押数机等重要物品,并退出电脑应用系统,未做到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四条 每个临柜人员必须配有1件自卫武器,并按规定管理使

用,未做到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 营业部、守库值班室、运钞车、监控(电脑)室、档案室必须各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或相应灭火装置,并且保持良好状态,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电视监控、110报警器等因人为不使用、不设防,或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未保持在良好工作状态,扣罚责任人100-500元;利用数码监控主机打游戏,或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拷贝、修改、删除录像数据的,扣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十七条 营业终了,营业场所禁止遗留个人贵重物品,包括现金、有价单证、印章等,并要进行安全检查,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八条 建立各种安全保卫登记簿,登记簿要内容真实、完整,记载不完整,漏掉部分视为未做到,每次罚责任人50-200元; 第十九条 对技防设备和防卫器械人为损坏或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进行赔偿;对损坏或已失效而没有及时修理或更换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四章 押运管理

第二十条 押运时间、地点、路线、押运钱物要严格保密,对泄密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各种押运登记簿,严格交接手续,如登记交接手续不清,对责任人各罚100元,造成寄库包或现金短缺,由有关责任人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