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44_合同与造价监督交底材料(造价管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8:22: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与造价监督交底

第一部分 造价管理

一、造价管理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4、《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

(二)造价管理行业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

2、《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标[1999])1号,交通部和省交通厅转发参照执行)

3、《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通部交审发[2000]64号)

4、《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交财发[2000]195号)

5、《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94号)

6、交通部各类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和办法

7、《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1235号)

8、《交通部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管理规定》(交基发[1996]1068号)

9、《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1997]469号)

1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浙交[1998]219号)

11、《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浙交[1996]478号)

12、《浙江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浙交[2003]490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号)等

(三)项目规定 1、项目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及合同 3、工程量清单等 二、造价管理的法规基础 (一)造价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省、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造价计价活动范围

包括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调整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限价(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造价计价依据

包括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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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型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交通行业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部颁定额、指标、编制办法和计价规则;省厅制定的补充编制办法、补充定额及有关规定;具体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计价规则、合同条款等。

(四)造价计价管理 1、造价计价活动应适用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交通行业适用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管理规定);

2、指导性计价依据的有效性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补充计价依据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颁布。

3、工程实施阶段的计价管理

(1)工程招标限价(或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2)合同价格调整。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在订立合同后再行订立不符合合同定价的其他协议,但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的除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方式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约定合同价格调整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调整合同价格应当由发包方或者发包方授权的监理方与承包方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盖章;合同价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计价依据(造价管理机构有权对合同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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