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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1:53: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谈我国法律适用法中反致制度的立场及其反思

一、反致制度的立场

(一)反致的概念

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和发展以及国际贸易频繁出现,伴随而来的是涉外法律关系的频繁产生。涉外案件的产物中也导致了法律冲突的形成。在法律适用上,反致制度的核心是确定连接点。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或他国法律,最终法院以法院地国法律或他国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从此定义看来,反致制度最终确定适用的实体法可能是外国法或者法院地法。

反致制度是涉外法律关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反致是在

复杂的涉外法律关系中衍生出来的,予以确定适用什么实体法,对法律冲突规范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通过连接点来确定法律的适用问题同时也软化了冲突规范的僵硬性。通过反致制度,行为人能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更能体现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与指引性。除强行法的范畴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确定是十分重要的。连接点主要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涉外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实体法,从而拓宽了实体法的适用范围。

提起反致都会提到福尔果案。福尔果案中,依据法国和巴伐利亚的法律适用法的最终结果各自适用对方的实体法。但是法国和巴伐利亚的实体法对于该案件的结果差别甚大。采用反致处理案件,可以使法院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某外国法,而该外国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法院做出足以保护本国利益的判决的情况下,通过一种并不令人反感的办法(即适用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去援引对己有利的法律),达到维护本国法和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的目的。也就是说反致的后果可能是适用外国法,但这一结果可能为法院地国本国以及本国国民的利益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二)境外对反致的态度

世界各国(地区)对反致的态度是千差万别的。有的国家和地区完全无限制地接受反致,如奥地利、波兰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等。我国的台湾地区接受的反致属于广义反致的范畴。英、法、德等国家承认反致制度,但承认的范畴是有限的,只是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通过法国法院对福尔果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法国至少在民商事领域并不反对反致制度。希腊、印度等一些历史悠久的国家在观念上并不接受反致制度。《海牙公约》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条款中并不是一味否定反致制度。虽然《海牙公约》为缔约各国提供了统一的实体规范,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反致制度。

(三)我国关于反致制度的规定

反致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特有的一种制度,理论上得到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和研究。就我国而言,是持否定态度的。这是因为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的规定来看,法院在裁判涉外案件中可以依据外国实体法律来裁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但排除了不能够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冲突规范法。也就是说:对于涉外案件,根据法律冲突与外国实体法的双重规范才能够准确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