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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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 考虑到本标准4.3.5中b)和c)的规定,不应将所确定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视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达到最佳性能的指南;实践中应用这些指导水平时应注意具体条件,如医疗技术水平、受检者的身材和年龄等: 7.4.2 放射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对于典型成年受检者,各种常用的X射线摄影、X射线CT检查、乳腺X射线摄影和X射线透视的剂量或剂量率指导水平见附录G(提示的附录)的Gl。 7.4.3 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对于典型成年受检者,各种常用的核医学诊断的活度指导水平见附录G(提示的附录)的G2。

7.4.4 其他有关的剂量约束

7.4.4.1 医学研究中志愿者所受的医疗照射不能给受照个人带来直接利益,审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对这类人员的防护最优化规定相应的剂量约束。

7.4.4.2 许可证持有者应对明知受照而自愿帮助护理、扶持与慰问或探视正在接受医疗照射的患者的人员的受照剂量进行控制。这类人员个人所受到的剂量应限制在附录B(标准的附录)B1.2.2所规定的数值以下。

7.4.4.3 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的患者应在其体内的放射性物质的活度降至一定水平后才能出院,以控制其家庭与公众成员可能受到的照射。接受了碘131治疗的患者,其体内的放射性活度降至低于400之前不得出院。必要时应向患者提供有关他与其他人员接触时的辐射防护措施的书面指导。 7.5 事故性医疗照射的预防和调查

7.5.1 许可证持有者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包括不断提高所有有关人员的安全文化素养,防止发生潜在的事故性医疗照射。

7.5.2 许可证持有者应对下列各种事件及时进行调查:

a)各种治疗事件,如弄错患者或其组织的、用错药物的.或剂量或分次剂量与处方数值严重不符以及可能导致过度急性次级效应的治疗事件;

b)各种诊断性照射事件,如剂量明显大于预计值的诊断性照射,或剂量反复并显著超过所规定的相应指导水平的诊断性照射;

c)各种可能造成患者的受照剂量与所预计值显著不同的设备故障、事故或其他异常偶然事件。

7.5.3 对于7.5.2所要求的每一项调查,许可证持有者均应:计算或估算受检者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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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到的剂量及其在体内的分布;提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实施其责任范围内的所有纠正措施;按规定尽快向审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事件的原因和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将事件及其调查与纠正情况通知受检者与患者及有关人员。 7.5.4 许可证持有者应在审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并在必要时提供下列记录:

a)在放射诊断方面,进行追溯性剂量评价所必需的资料,包括特殊检查中荧光透视检查的照射次数和持续时间等;

b)在核医学方面,所服用的放射性药物的类型及活度;

c)在放射治疗方面,计划靶体积的说明、靶体积中心的剂量和靶体积所受的最大与最小剂量、其他有关器官的剂量、分次剂量和总治疗时间;

d)放射治疗所选定的有关物理与临床参数的校准和定期核对的结果; e)在医学研究中志愿者所受照射的剂量。

8 公众照射的控制

8.1 责任

8.1.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他们所负责的源或实践所引起的公众照射实施控制,除非这种照射是被排除的或引起这种照射的实践或源是被豁免的。对于未被排除的天然源照射或未豁免的天然源,除了氡所致的照射低于审管部门所制定的持续照射行动水平的情况以外,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见3.1.3.2)。

8.1.2 对于其所负责的源,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负责:

a)制定和实施与公众照射控制有关的防护与安全原则和程序,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b)制定、采取和坚持相应的措施,保证:

1)受其所负责的源照射的公众成员的防护是最优化的;

2)受其所负责的源照射的关键人群组的正常照射受到限制,使组内成员个人的总受照剂量(见4.3.2)不超过附录B(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公众成员的剂量限值;

c)制定、采取和保持各种所需要的措施,确保源的安全,使对与公众有关的潜在照射的控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d)提供适当且足够的用于公众防护的设施、设备和服务,它们的性能和范围应与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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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防护与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培训及定期再培训,确保他们始终保持所需要的适任水平;

f)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公众照射监测大纲,并提供相应的监测设备,以便对公众照射进行评价;

g)按照本标准的要求,保存有关监督与监测的详细记录;

h)按照本标准第5章和第10章的有关要求,制定与所涉及危险的性质和大小相适应的应急计划或程序,并作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8.1.3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负责确保所采取的放射性物质排放控制措施的最优化过程遵循审管部门制定或认可的剂量约束,应考虑下列有关因素:

a)其他源或实践(包括实际上已评价过的未来可能出现的源和实践)的剂量贡献; b)可能影响公众照射的任何条件的可能变化,如源的特性和运行操作条件的变化、照射途径的变化、居民习惯和分布变化、关键人群组的改变,或环境弥散条件的变化等;

c)同类源或实践的运行操作经验和教训;

d)照射评价中的各种不确定性,特别是当关键人群组与源在空间或时间上相距较远的情况下照射评价的不确定性。 8.2 外照射源的控制

如果审管部门确认某种外照射源可能引起公众照射,则这种源的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

a)在调试之前,所有利用这种外照射源的新设施的平面布置与设备布置资料和现有设施的全部重要修改均已经审管部门审评和认可,未经审评和获得书面认可之前,不得进行调试或修改;

b)为这种源的运行制定专门的剂量约束,并报审管部门认可; c)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提供最优化的屏蔽和其他防护措施。 8.3 非开放场所中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

a)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根据情况对其所负责的源采取最优化的措施,限制污染在公众可达到区域内引起公众照射;

b)针对源的建造和运行,建立专门的包容措施,以防止污染向公众可达的区域内扩散。

8.4 参观访问人员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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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

a)确保进入控制区的参观访问人员有了解该区域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工作人员陪同; b)在参观访问人员进入控制区前,向他们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指导,以确保他们和可能受他们的行动影响的其他人员的防护;

c)在监督区设置醒目的标志,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确保对来访者进入监督区实施适当的控制。 8.5 放射性废物管理

8.5.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确保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使其所负责实践和源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活度与体积达到并保持最小。

8.5.2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照本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对其所负责实践和源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实施良好的管理,进行分类收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确保:

a) 使放射性废物对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健康及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b)使放射性废物对后代健康的预计影响不大于当前可以接受的水平; c)不给后代增加不适当的负担。

8.5.3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进行放射性废物管理时,应充分考虑废物的产生与管理各步骤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应根据所产生废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含量、半衰期、浓度以及废物的体积和其他物理与化学性质的差别,对不同类型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分别处理,以利于废物管理的优化。 8.6 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控制

8.6.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由其获准的实践和源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并已获得审管部门的批准:

a)排放不超过审管部门认可的排放限值,包括排放总量限值和浓度限值; b)有适当的流量和浓度监控设备,排放是受控的; c) 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液是采用槽式排放的;

d)排放所致的公众照射符合本标准附录B(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剂量制要求; e)已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使排放的控制最优化。

8.6.2 不得将放射性废液排入普通下水道,除非经审管部门确认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低放废液,方可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并应对每次排放作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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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每月排放的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ALImin是相应于职业照射的食入和吸入 ALI值中的较小者,其具体数值可按B1.3.4和B1.3.5条的规定获得);

b)每一次排放的活度不超过1ALImin,并且每次排放后不少于3倍排放量的水进行冲洗。

8.6.3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在开始由其负责的源向环境排放任何液态或气载放射性物质之前应根据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并将结果书面报告审管部门:

a)确定拟排放物质的特性与活度及可能的排放位置和方法;

b)通过环境调查和适当的运行前试验或数学模拟,确定所排放的放射性核素可能引起公众照射的所有重要照射途径;

c)估计计划的排放可能引起的关键人群组的受照剂量。 8.6.4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在其所负责源的运行期间应:

a)使所有放射性物质的排放量保持在排放管理限值以下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b)对放射性核素的排放进行足够详细和准确的监测,以证明遵循了排放管理限值,并可依据监测结果估计关键人群组的受照剂量;

c) 记录监测结果和所估算的受照剂量; d)按规定向审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e)按审管部门规定的报告制度、及时向审管部门报告超过规定限值的任何排放; 8.6.5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运行经验的积累和照射途径与关键人群组构成的变化,对其所负责源的排放控制措施进行审查和调整,但任何调整均需在书面征得审管部门的同意后才能实施。 8.7 公众照射的监测

8.7.1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其所负责实践和源的实际情况:

a)制定并实施详细的监测大纲,以保证本标准中有关外照射源所致公众照射的各项要求得以满足,并可对这类照射进行评价;

b)制定并实施详细的监测大纲,以保证本标准中有关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各项要求和审管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要求得以满足,使审管部门能够确认在推导排放管理限值时的假设条件继续有效,并能依据监测结果估算关键人群组的受照剂量;

c)按规定保存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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