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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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按规定期限向审管部门提交监测结果的摘要报告;

e)及时向审管部门报告环境辐射水平或污染显著增加的情况;若这种增加可能是由其所负责源的辐射或放射性流出物所造成的,则应迅速报告;

f)建立和保持实施应急监测的能力,以备事故或其他异常事件引起环境辐射水平或放射性污染水平意外增加时启用;

g)验证对排放的放射性后果进行预评价时所作假设的正确性。 8.8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管理

8.8.1 任何人均不得向公众出售能够引起辐射照射的消费品,除非:

a)所引起的照射是被排除的;

b)消费品本身满足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豁免要求,已被审管部门所豁免;或

c)消费品本身是已由审管郎门批准销售的。

8.8.2 非豁免消费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特别应保证其产品设计与制造中那些在正常操作和使用过程中或在误操作、误使用、事故或处置情况下可能影响人员受照的特性均已实现最优化;在对这些特性进行最优化时,应执行审管部门制定或认可的剂量约束,并应考虑下列因素:

a)所使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及其辐射类型、辐射能量、活度和半衰期;

b)所使用的放射性核素的化学和物理形态及其正常和异常情况下对防护与安全的影响;

c)消费品中放射性物质的包容和屏蔽,以及在正常和异常情况下接触这些放射性物质的可能性;

d)对售后服务的需求及提供服务的方式; e)同类消费品的有关经验; 8.8.3 消费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应保证:

a)在每件消费品的可见表面上以印刷、粘贴或其他方式牢固地固定一个醒目的标签,说明该消费品含有放射性物质,并说明该消费品的销售已获得有关审管部门的批准;

b)在每个供应消费品的包装体上也清楚地标明a)中所规定的信息。

8.8.4 消费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应随每件消费品提供—份说明书,就下列各个方面给出明确而贴切的说明和指导:

a)该消费品的安装、使用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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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售后服务;

c)所包含的放射性核素及其在规定年月日的活度; d) 正常使用过程和服务、修理期间的辐射剂量率; e)推荐的处置方法。

9 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

9.1 责任

9.1.1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对其所负责源的潜在照射的控制(即源的安全)负责,应实施本标准第3章所规定的一般要求和第4章与第5章所规定的主要要求,并应根据其所负责源的实际情况实施本章所规定的详细要求。

对于获准营运核设施或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许可证持有者,除了本标准的要求之外,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核设施、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防护与安全的专门法规与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9.1.2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通过与源的供方或设计者、建(制)造者以合同等法律上有效的方式的合作,保证其实践中的源:

a) 是经良好设计和建(制)造的;

b)符合有关防护与安全要求及相应质量标准; c)经过检查,确认符合相应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9.1.3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对其所负责源的运行操作的安全负全部责任;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可以把所负责的源的运行操作任务委托给其他方进行,但仍然要负责保证源的所有运行操作符合本标准要求。 9.2 安全评价

9.2.1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第4章所规定的有关要求(见4.2.2.3和4.6.1),对其所负责的源进行安全评价。对于结构、系统及部件设计一致的同类型源,如果已存在对源的技术性能的安全评价,则经审管部门认可,可只对源在当地的设置、使用及运行操作条件进行一般的安全评价。其他情况下,通常应进行全面详细的专门安全评价。 9.2.2 安全评价应视源的实际情况包括对下列问题的全面严格审查:

a)源的运行操作限值和运行操作条件; b)潜在照射产生的可能性及其性质和大小;

c) 可能导致潜在照射或可能导致与防护和安全有关的构筑物、系统、部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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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单一失效或组合失效)的各种途径,以及这类失效可能造成的后果;

d)环境变化可能影响防护与安全的途径,以及这类影响的可能后果;

e)与防护和安全有关的运行操作程序可能出现错误的途径,以及这类错误可能造成的后果;

f)听提出的任何设计修改或运行操作修改及其对防护与安全的意义。 9.2.3 在安全评价中,还应视源的实际情况考虑下述问题:

a)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突然大量释放的因素和可能释放的最大活度,以及为预防或控制这类释放可以采取的措施;

b)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连续小量释放的因素,以及为防止或控制这类释放可以采取的措施;

c)可能引起任何辐射束意外照射的因素,以及为防止、识别和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可以采取的措施:

d)为限制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所用的安全装置的独立性以及安全装置的冗余性和多样性的适宜程度。

9.2.4 应将安全评价形成文件,如有必要,应由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依据有关质量保证大纲组织对安全评价文件进行独立的审核。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审管部门规定的审管要求,将安全评价文件提交审管部门进行审评。

9.2.5 在下列情况下,必要时重新或补充进行安全评价;

a)拟对源或与源有关的设施、运行操作程序或维修程序作重大修改;

b)运行操作经验或者引起或可能引起潜在照射的事故、故障、失识或事件的资料表明现有的安全评价不当或无效;或

c)源的活度发生或可能发生显著改变,或有关安全导则或技术标准已经变更。 9.3 对设计的要求 9.3.1 一般要求

9.3.1.1 源的设计和建(制)造应保证源:

a)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防护与安全要求; b)满足工程、性能和功能方面的技术规格书;

c)满足与部件和系统的防护与安全功能和性能相适应的质量标准; d)便于将来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防护与安全与要求的前提下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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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 对于简单的源,应备有关于正确安装、使用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资料;对于复杂和较复杂的源,还应备有详细的设计资料。所有资料的表述方式与表述语言文字均应易于其使用者正确理解和执行。 9.3.2 源的选址或定位

9.3.2.1 为具有大量放射性物质和可能造成这些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的源选择场址时,应考虑可能影响该源的辐射安全的各种场址特征和可能受到该源影响的场址特征,并应考虑实施场外干预(包括实施应急计划和防护行动)的可行性。

9.3.2.2 在确定装置和设施(例如医院和制造厂)内的小型源的位置时,应考虑:

a)可能影响该源的安全和保安的因素;

b)可能影响该源引起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因素,包括诸如通风、屏蔽、距人员活动区的距离等;

c)考虑了上述因素后工程设计上的可行性。 9.3.3 事故的预防和事故后果的缓解

9.3.3.1 源的各种与防护或安全有关的系统、部件和设备的设计与建(制)造应尽可能有效地预防与该源相关的各种可能的事故、偶发事件或异常事件,将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遭受照射的大小与可能性限制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9.3.3.2 设计应依据纵深防御原则(见4.5.2),设置与源的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的多重防护与安全措施,并使源的防护与安全重要系统、部件和设备具有适当的冗余性、多样性和独立性,将可以预见的各种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降至足够低,并有效地控制或缓解它们的后果。

9.3.3.3 设计应为识别可能显著影响防护或安全的非正常运行条件提供必要的系统和设备,所提供的系统和设备应具有足够快响应,以便能及时采取纠正行动。

9.3.3.4 不管哪种源,只要需要均应设置适当的自动安全系统,一旦源的运行状态超出规定的运行操作限制条件时,能自动将源安全地关闭或减少源的辐射输出量。 9.3.3.5 设计还应做出适当安排,以:

a)保证能对安全重要系统、部件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检验,并为进行这类检查和检验提供相应的方法和手段;

b)提供适当的方法和手段,确保遵循防护与安全规定进行维修、检查和检验时工作人员不受到过量照射;

c)为对工作人员进行运行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提供所需要的专门设备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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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为工作人员实施必要的应急响应计划或程序提供适度的手段。 9.3.4 设计的改进

9.3.4.1 对于已用于实践的源,如果由于安全评价的结果或任何其他原因,认为有必要对这种源的防护与安全措施进行改进,则只有在对拟议中的改进的防护与安全含义进一步作了适当的安全评价之后,特别是应在评价或排除了这种改进对防护与安全的可能的负面影响之后,方可实施这种改进;如果拟议中的改进对防护与安全可靠可能具有重要影响,则还必须上报审管部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见4.2.3.2)。 9.4 对运行操作的要求 9.4.1 一般要求

9.4.1.1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

a)建立明确的职责关系,对源整个运行操作寿期内的防护与安全实施管理,必要时还应建立和健全防护与安全管理组织;

b)制定书面运行操作程序,保证按所制定的程序进行源的运行操作,并应按相应的质保大纲定期对运行操作程序进行复查和必要的更新;

c)定期审查防护与安全措施的总体有效性,并定期或按需要对源的与防护和安全有关的系统、部件和设备进行适当的检查、维修、试验和保养,以使源在其整个运行操作寿期内均能满足其防护与安全设计要求。

9.4.1.2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其所负责实践和源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合格运行操作人员和必要的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他们进行培训和考核,使他们具备和保持所要求的适任能力。 9.4.2 源的盘查

9.4.2.1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建立和保持严格的盘查制度,随时掌握源的数量、存放、分布和转移情况,严防源被遗忘、失控、丢失、失踪或被盗。对于长期闲置的源和已经不能应用或不再应用的源,更应坚持进行严格的盘查。

9.4.2.2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对其所负责的源的盘查至少应记录和保存下列资料:

a)每个源的位置、形态、活度及其他说明;

b)每种放射性物质的数量、活度、形态、分布、包装和存放位置。 9.4.3 异常事件和事故的调查与跟踪

9.4.3.1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和审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异常事件和事故进行调查、跟踪和报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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