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2_保险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20:27: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作业2

适用于第三章《保险合同》,共5题,每题6分,合计30分

要求:先写出案例所适用的理论原理及其内容,再经过逻辑推理分析,最后得出明确结论。

1、1997年,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小虎为受益人。前不久,刘先生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决定全额赔付20万元保险金。消息传出,刘先生的债权人上门讨债,欲将这笔保险金用以偿还刘先生生前的债务。刘先生的妻子丁女士咨询,这笔保险金是否应像刘先生的遗产那样,必须先用来还债?

答:不用。投保人指定了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除非受益人违反法定义务,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直接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可依据合同而获得的保险金,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组成部分,不得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刘先生购买了人身保险并将自己的儿子作为受益人,那么刘先生身故后保险金将不作为遗产分配,因此刘先生的债权人也不能要求用这笔保险金还债。

2、2001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妻张某为受益人。两人虽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父母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前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不慎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关系。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若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则视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那么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由于张某和王某独立居家,两人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关系,因为王某和张某同时死亡被视为张某先于王某死亡,所以保险金将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分配,若王某和张某无儿女,则这笔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由王某的父母继承。

3、1993年10月,美国的戴维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4年4月他偶然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十年期人寿保险,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戴维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他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1997年9月4日,戴维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是不符合人寿保险的投保条件。戴维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且其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戴维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而戴维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对此案,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分歧颇大。请分析本案应如何赔付?

答:保险公司应该将戴维交的保费给戴维之子。虽然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年限(一般为两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但是戴维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因此戴维存在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公司自身存在责任问题没有在戴维投保的时候检查戴维身体,只是相信戴维的片面之词。双方都存在问题,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用赔偿保险金,只需要交还保费。

4、被保险人34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10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1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32岁,故每年实收保费80元,10年后,被保险人死亡,其家属来索赔时保险公司发现情况,此时该如何处理?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死亡,是被保险公司偶然发现的,此时又应该如何处理?

答:①被保险人死亡了才发现年龄误告的问题,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已经到期时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则只能调整给付金额,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之比给付保险金80000元。

②在保险事故尚未发生或约定期限尚未达到时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保险人应作即使调整。对于本题被保险人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应补缴保费差额还

有利息,或相应降低保险金额。

5、1997年9月1日赵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5年期的10万元定期寿险,保费为年缴,1998年9月1日时赵某因公司破产而交不出保费,保单进入宽限期(宽限期2个月),10月10日赵某外出时不幸被一汽车撞死,请问赵某的家人能否得到赵某的身故保险金?如果赵某的死亡日期为12月10日情况又该怎样呢?

答:①赵某的家人能得到赵某的身故保险金。宽限期条款规定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没有交费,保险人也要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金。本题规定的宽限期为2个月,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②如果赵某的家人在11月1日之前仍然未交出保费,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中止效力,则保险合同暂时失效,赵某的家人拿不到保险金。如果赵某的家人在11月1日之前交出保费,则保险合同有效,赵某的家人依然可以拿到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