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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
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股票
【发文字号】上证发[2015]72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08.27 【实施日期】2015.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
订)》的通知 (上证发〔2015〕7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加强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详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5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考虑到市场及相关机构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 1 / 3
指引(2015年修订)》中关于投资者询价及做市商提供双边回应报价(第三条第二项、
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的流动性,规范期权做市商的做市业务,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为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专 2 / 3
业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期权合约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包括下列类型: (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 (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 (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主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规定的全部做市服务,一般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做市服务。
第五条 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做市申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一)参与本所期权模拟交易做市业务并且做市时间达到3个月,并且通过本所实验室环境的各项做市业务测试;
(二)在模拟交易期间的做市表现符合本所相关做市指标要求; (三)通过本所组织的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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