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的应用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0:35: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舟山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令第84号[201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

一、本制度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二、医务处负责全院各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四、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五、院感科负责对本院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六、临床药师负责对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七、检验中心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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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按照浙江省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制定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并在目录范围内选定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向市卫计局医政处备案。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不得采购。

九、药品采购供应中心应当严格控制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1~2年一次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卫计局医政处备案。

十一、因特殊治疗需要,临床科室需使用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药剂科每半年一次将临时启动采购药品目录向市卫计局医政处备案。

十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十三、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剂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十四、医院每年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院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药师经本院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调配权。

十五、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十六、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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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使用前应请具有相应资质人员进行网上会诊。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

十八、医院将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比例、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I类切口预防抗菌药物使用率、抗菌药物应用金额比例、抗菌药物使用强度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按月进行考核。

十九、药剂科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每季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汇报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二十、 医生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生可以根据当地和本院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二十一、院感科、微生物室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院医务人员;

(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二十二、医院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每月向各职能部门报告并在网上公示。 二十三、医院每月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在网上公示。排名靠后者医务处会同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诫勉谈话。

二十四、医院通过管理维护软件对临床医生抗生素权限进行设置,医生开具抗生素医嘱时须填写相关信息方可使用。

二十五、医院在“三合理检查”中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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