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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实务解析及设立指引
自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契约型私募基金迎来了井喷式的大发展。针对这一快速发展的投资工具,本文对比了契约型私募和其他私募、以及常见资管计划的优劣势,介绍了契约型私募的设立发行流程及运作架构。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发展和优劣势契约型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而设立的基金。其中,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图1:契约性基金基本架构
私募证券基金一开始是以信托加投顾模式的“阳光私募”出现,历经约10年的发展,直至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
之后,才首次赋予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从监管政策发展沿革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前,私募基金必须借信托、券商“阳光化”,多以“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的形式设立。
2013年6月1日实施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畴;明确了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
2014年2月7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明确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基金产品采取登记备案制,不设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由“游击队”变身“正规军”。
2014年8月22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的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适度监管原则、并进行了负面清单制度的探索,进一步确定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监管框架。
由于契约型基金市场化、灵活性强的特点,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发展的很快,其相较公司型、合伙型的私募基金具有如下特点:
图2:三种类型私募基金比较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及合伙型私募基金相比,主要优势在于合格投资者人数可以达到200人,在税收方面基金不作为纳税主体(事实层面不缴税)。但契约型私募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故在进行定向增发或并购重组业务中,需要通过嵌套有限合伙的方式来实现。
图3:契约型私募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