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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朝疾控内〔2017〕2号 签发人:赵伟
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关于印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订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科研项目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科研项目咨询费管理办法(试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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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
1.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3.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4.科研项目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5.科研项目咨询费管理办法(试行)
6.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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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间接经费管理,充分调动中心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承担的各类中央、市级、区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中间接费用的开支。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间接经费的直接负责人,对间接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据实开支间接经费。
第二章 间接费用核定
第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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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间接费用比例按照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由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核定。
(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
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资助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
(三)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
间接费用不超过区财政拨付科技项目经费总额的15%,其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费用不超过区财政拨付科技项目经费总额的10%。
(四)其他财政科研项目
根据项目主管单位规定核定。项目主管单位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执行。
第三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
间接费用分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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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按项目经费总额的5%计提管理费,统筹用于本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水、电、气、暖消耗、仪器维修维护、办公耗材、项目审计、结题验收、成果申报、项目论证等科研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的使用由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
项目组绩效支出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间接费用的75%。项目负责人为绩效支出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结合项目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合理分配绩效支出费用。
第七条 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为项目组成员 第八条 绩效支出发放程序
(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经费到账以及科研实绩情况分阶段下达绩效支出的发放额度。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贡献、工作质量以及项目总体进展情况等,在下达的发放额度范围内确定绩效支出发放方案。发放方案内容包括发放人员的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开户行、银行帐号等。
(三)发放方案报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中心科研主管主任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绩效支出发放额度下达
(一)项目经费到账后,先期下达绩效支出预算的20%作为项目申报绩效奖励。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产出质量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逐次下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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