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15:33: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绩效支出额度,项目执行期内下达的绩效支出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绩效支出总预算的80%。
(三)项目结题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发放项目结题绩效。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足额发放绩效支出预算的剩余部分;验收结果不佳的扣减绩效支出预算额度;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与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有冲突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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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务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心承担的各类中央、市级、区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的开支。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是劳务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劳务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据实开支劳务费。
第二章 劳务费发放标准
第四条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第五条 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外聘人员平均工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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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不超过3580元/月(180元/天),研究生不超过1680元/月(80元/天),本科生不超过800元/月(40元/天)。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中心限定的劳务费发放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劳务费支出的具体方案。
第三章 劳务费发放程序
第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含)则需要签订聘用协议,协议中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劳务费标准和发放办法。如果临时人员是学生,则需要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每年工作时间最多6个月。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将拟定的聘用协议提交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交人事执行。
第九条 劳务费发放通过转账方式,领款单内容包括发放人员的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开户行、银行帐号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与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有冲突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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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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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心承担的各类中央、市级、区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临时到京外地区出差开展科研项目相关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北京市内开展项目相关工作或考察调研所发生的交通费、交通工具租赁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三条 项目相关人员应遵循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合理控制出差的数量、时间、人数,规范差旅费用的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科研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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