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15:05: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出国人员是出国经费的直接负责人,对相关费用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和出国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条 中心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符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外事工作要求,并报中心行政办公室及中心党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出国经费预算实行申请制度,由财务科和行政办公室实行联合审批。涉及科研经费的还应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使用国家、北京市、朝阳区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经费的,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及经费使用安排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使用市财政资金执行国际科研合作交流任务的,按照市财政资金出国经费预算管理的要求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中心教学科研人员如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出国任务批件、行政办公室及中心党委审批意见、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并附报销说明。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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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若与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有冲突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行政办公室、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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