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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通政字[2015]176号 【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6 【实施日期】2015.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通政字〔2015〕17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46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2014〕8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内政发〔2015〕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 1 / 3
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实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完善政策措施,推进体系建设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旗县市区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等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按户施保,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漏保”以及“拆(并)户保”等问题;按照“定期审核、动态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全面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二)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水平。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加大公示力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苏木乡镇(街道)应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科学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机构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有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制 2 / 3
度。
(三)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和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健全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管理平台、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社会动员、专业人才队伍和救灾装备等建设;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灾情评估制度,完善灾情统一发布机制;加强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程序,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城乡统筹。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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