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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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

的通知(成房发〔2012〕131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暂

行意见》(成办发〔2012〕42号,以下简称《暂行意见》)的规定,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

分。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提前搬迁奖励等实行按户发放。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直管公房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郊区(市)县按照《暂行意见》及本通知规定,结

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被征收房屋补偿费以外的其他四项费用的标准和执行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

部门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低不能少于4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和

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

征收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

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20%。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48平方米

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二)政策性补偿费。

对被征收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

准发放:

项 目 电话移机 空调移机 有线电视迁装 宽带迁装 一户一表 天然气初装 (三)政策性补助费。

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每月按下列标准支付:

补偿标准 住宅:58元/部 200元/台 340元/户 320元/户 1200元/户 3200元/户 非住宅:158元/部 上述标准如遇物价部门价格调整,按调整以后价格执行。

地区类别 标 准(元) 一 二 三 四 结 构 砖木(木)结构 砖混结构 框架结构 地区类别的划分:

23 24 27 22 23 26 21 22 25 20 21 24 一类地区:城区东、北方向府河以内,南面方向南河以内,西面方向内环路以内地区; 二类地区:一类地区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地区; 三类地区: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地区; 四类地区:二环路以外的地区。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 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从签订

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对因征收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

失的补偿,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也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相关部门或组织审计认

定。

(2)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参照房屋面积或根据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征收当事人双方未能根据

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

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3个月计算,也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四川省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的具体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搬家补助费。住宅实行按户补偿,搬家补助费为每户1200元。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发放两次

搬家补助费。非住宅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搬迁,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征收房

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物管费补贴。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5年物

管费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支付。

(五)提前搬迁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对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

按征收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提前搬迁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提前搬迁奖励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的,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被征收人为企业的,户奖按照不

高于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发放,低于6万元的,按6万元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严格按照《暂行意见》及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增加补偿项目和提高补偿

标准。

二、房屋面积认定

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开展房

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实际测量增加的面积可参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

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

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具有本市城区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修建的未经登记自住房屋,以

1981年11月25日市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设的通知》为时限,在此之前修建且建筑结构正规的房屋,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后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在此之后修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酌情给予工料补偿。

四、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

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得过渡期限超过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按月及时发放过渡费:

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

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

发放。

五、共有住房的安置

对征收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

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六、直管公房的征收补偿

征收直管公有住宅,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原计租面积提供公有住房,对承租

人进行安置;承租人申请购买原承租房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按相关规定购买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购房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应当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批。

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原计租面积提供公有非住宅,由承租人继

续承租。征收中心城区范围内直管公有非住宅,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费由产权人和承租人按5:5的比例分配,终止租赁关系。

七、征收实施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成立,有固定办公场

所,有与承担征收工作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其他改造项目的补偿规定

采取房屋征收以外的方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施改造的,补偿方案应当按照本通知规

定制定,并报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九、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1年8月31日印发的《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1〕5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