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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作者:张结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1期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概念、类型的深入剖析,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具体法律方法,最终确立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各个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模式。对于累积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部分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则应分情况处理:首先,如果根据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能够确定数个行为人责任份额的,则数个行为人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如果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难以区分,则根据公平原则,由数个加害人平均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类型 责任 作者简介:张结桥,中共望江县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427 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 (一)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使用了五个条文(即《侵权责任法》第 8 条至第 12 条)对多数人侵权责任做出了规范。其中,第11条、12条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进行了详细规制,具体而言,第11 条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 条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上述立法均未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解决这些问题,澄清有关争议,对于将来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与第12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学者的理论阐释

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我国学者的表述不尽相同,具体而言: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而因为行为偶然结合致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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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并指出“二人以上虽无共同过错,但是分别导致他人同一损害的,应当依据各自过错以及原因力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确定责任比例的,推定责任范围均等。”杨立新教授则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称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认为其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的过失,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梁慧星先生并没有对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作出直接界定,其只是在《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中第一千五百五十条中规定原因竞合,即:“在原因竞合且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形,由各责任人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梁慧星先生还特别指出这种原因竞合行为“加害人之间不存在意思上的联络,也不存在行为的关联性,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

上述三个定义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界定不同。有的要求“无共同过错”,有的要求“无意思联络”,还有的要求“既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无共同过错”。其二,在行为的关联性方面,有的要求数个行为“偶然结合”,有的强调数个行为之间有“客观上的联系”,有的对此则并未作出规定。其三,在损害结果方面,有的强调必须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有的则没有这一规定。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类型

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进行分类,首先应当明确分类的依据是什么。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析,并参阅相关学者的论述,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作为区分标准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进行分类的。这里就涉及到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判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疑难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并且强调“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的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而所谓间接结合则是指虽然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何谓“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简单来说,这种“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方法只是单纯的从时空状态上对无意思联络数人的侵权进行划分,这种分类方法并没有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本质属性即数行为导致损害的因果进行区分,并不是一种科学的区分方式。

(二)“累积因果关系”与“部分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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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就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区分为“累积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和“部分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所谓“累积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数个侵权行为人各自分别实施了加害行为,且其中的每一个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单独发生。即是,每一个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偶然巧合,他们彼此之间的行为叠加在一起形成了数人侵权的状态。所谓“部分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指的是数人分别实施了侵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有意思联络,最终由加害人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因果关系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分别实施,结合造成”。 三、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理论

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行为人的承担责任问题,学界一直存在着两种理论:一种是原因力理论;另一种是比较过错理论。现在分别阐述如下: 1.原因力理论:

所谓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在原因力理论中,最重要的是确定原因力的大小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责任承担问题。

2.比较过错理论:

从本质上来说,比较过错制度是民法中过错责任原因的发展,也就是说,在确定民事责任人的责任大小时应当依据其主观的过错来确定其责任和范围。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整个侵权行为法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因此侵权行为法规范基本上围绕着责任而确定。”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场合,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对各方当事人关系重大, 各国的立法并不明确,且司法实践与判例各有不同的做法,梳理一下,大致有三种责任模式:

1.按份责任模式:

有学者认为,法律之所以对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人苛以连带责任是因为各个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主观上的共同过错使数个行为人之间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因而各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但是,数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只是偶然的结合在一起,就要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就显得太过苛刻了,且与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相悖。这种观点认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各个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力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但是,随着“共同侵权行为客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