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最新事故案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3:23: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特种设备事故案例及分析之起重机

图4.1 事故现场

图4.2 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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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案例及分析之起重机

图4.3 事故现场

原因分析

1.施工作业中违规指挥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施工现场指挥张某在发生主梁上小车碰到缆风绳需要更改施工方案时,违反吊装工程方案中关于“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施工方案的作业要求。如有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以保证整个施工过程安全”的规定,未按程序编制修改书面作业指令和逐级报批,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下令放松刚性腿内侧的两根缆风绳,导致事故发生。

2.吊装工程方案不完善、审批把关不严是事故的重要原因。吊装工程方案中提供的施工阶段结构倾覆稳定验算资料不规范、不齐全;对沪东厂600吨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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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腿顶部外倾710毫米后的结构稳定性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对主梁提升到47.6米时,主梁上小车碰刚性腿内侧缆风绳这一可以预见的问题未予考虑,对此情况下如何保持刚性腿稳定的这一关键施工过程更无定量的控制要求和操作要领。

吊装工程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编制后,虽经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和批准,但有关人员及单位均未发现存在的上述问题,使得吊装工程方案和作业指导在重要环节上失去了指导作业。

3.施工现场缺乏统一严格的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是事故伤亡扩大的原因。

(1)施工现场组织协调不力。在吊装工程中,施工现场甲、乙、丙三方立体交叉作业,但没有及时形成统一、有效的组织协调机构对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在主梁提升前7月10日仓促成立的“600吨龙门起重机提升组织体系”由于机构职责不明,分工不清,并没有起到施工现场总体的调度及协调作用,致使施工各方不能相互有效沟通。乙方在决定更改施工方案,决定放松缆风绳后,未正式告知现场施工各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甲方也未明确将7月17日的作业具体情况告知乙方。导致沪东厂23名在刚性腿内作业的职工死亡。

(2)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落实。在制定有关安全措施时没有针对吊装施工的具体情况由各方进行充分研究并提出全面、系统的安全措施,有关安全要求中既没有对各单位在现场必要人员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现场人员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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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施工各方均未制定相应程序及指定具体人员对会上提出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落实。例如,为吊装工程制定的工作牌制度就基本没有落实。

案例五、施工升降机事故

2012年9月13日13时10分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以下简称“东湖景园”)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建筑施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

事故设备为SCD200/200TK型施工升降机,有左右对称2个吊笼,额定载重量为2×2吨,其设计和生产单位均为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汉公司”)。2009年6月22日,武汉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与江汉公司签订该施工升降机购买合同,产品正式出厂日期为2009年7月10日,编号:09072365,出厂时各项证照齐全。中汇公司于2011年5月6日为事故施工升降机申报取得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武汉市施工升降机备案证》,备案编号:鄂AA-S00742,备案额定承载人数为12人,最大安装高度为150米。

2012年5月9日,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对该施工升降机出具了《安装检测合格报告》。5月14日,武汉市洪山区建筑管理站核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登记编号WHHS-S12111),有效期至2013年5月14日。东湖景园C区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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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项目部和中汇公司未以此登记牌更换施工升降机上原有登记牌,以致事故现场该施工升降机上仍装着编号为“WH-S0436”的原登记牌,其有效期显示为“2011年6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

初次安装并经检测合格后,中汇公司对该施工升降机先后进行了4次加节和附着安装,共安装标准节70节,附着11道。其中最后一次安装是从第55节标准节开始加节和附着2道,时间为2012年7月2日。每次加节和附着安装均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未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事故施工升降机坠落的左侧吊笼,司机为李桂连。李桂连被派上岗前后未经正规培训,所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系伪造,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易少峰和安全负责人易金堂购买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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