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1 6:00: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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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1.1 小型商业用房概念:

小型商业用房是指用防火分隔墙来分隔的二、三层高的独立商业单元。小型商业用房可分为二类: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

8.1.2 商业服务网点:

1、形式:设置在居住建筑的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

2、内容:百货店、副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储蓄所(自助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服务性用房。

3、组成: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必须是同类型小型商

业服务网点,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单层或上、下层之和)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00m2,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8.1.3 商业并联店:

1、形式: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底部,层数不超过三层。

2、内容:通常一般的小型商业经营活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3、组成:地上各层必须是同类营业用房,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可以超过300m2,但底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应小于100人,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8.2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防火分隔墙砌至楼板底部,防火分隔墙不能设置卷帘或防火门。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若干个商业单元并连后应按不大于2500M2划分商业单元组团。每个商业单元组团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并且相互之间不连通。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8.2.2小型商业用房设置在居住建筑底部和其它建筑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与其上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垂直窗间墙不低于1.2m高且为不燃烧体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耐火极限为1.5h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8.2.3小型商业用房不得住人。 8.2.4

小型商业用房若设有若干个防火分区时,其防火墙两侧应有2.0m宽的不燃烧体实墙,耐火极限为3小时。二个商业单元之间防火分隔墙二侧应有1.0m宽不燃烧体实墙,亦可用凸出0.5m的墙垛来代替,其耐火极限均为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