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1:57: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教师授课思路、设问及讲解要点 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导入新课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从事着各种各样的活动,而最普遍、最大量的是从事民事活动。人们时刻刻都与平等地位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各类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有这些平等主体之间关系都属于我们这章的内容——民法的范畴。 民法与其他的法律一样,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并且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的。与其他的法律部门相比,民法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表现,所以恩格斯说过:“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的条件。” 讲解新课 一、民法的涵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在《 民法通则》的第二条明确的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科学定义。包含了三个要素: 1、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指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服从和命令的关系。 我们看到财产关系是因物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身关系是因与人有关的某些方面的条件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两者看起来差别很大,为什么民法把它集合在一起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因为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都有平等的属性。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承担义务。 2、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的占有、支配反映的是与财产的所有关系、占有使用关系相联系的静态的财产关系,体现在民法中就是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相邻权、知识产权等。财产的交换、分配反映的是与财产的流转关系相联系的动态的财产关系,体现在民法中就是债券和继承权等。 3、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在民法上,它表现为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监护权和知识产权等。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国家在制定和适用民法时,遵循着一些基本的指导思想和准则,这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虽未为法律明确规定但是确实在各项制度中体现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其主要内容是:自然人、法人、教 学 过 程 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平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平等;民事权利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和民事关系的内容得确定,均由当事人独立自主地决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受他人的强制、命令和胁迫。 公平,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正义观念知道自己的民事活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当事人间的纠纷。 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价交换。 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从善意出发,实事求是、真诚老实、信守诺言,自觉履行约定的民事义务,以维护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它是民法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多媒体演示:案例-诚实信用原则】 【多媒体演示:案例-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群一原则 民法是民事权利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是我国民法的宗旨和首要任务。自然人、法人在其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依法保护。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民事活动地目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如果当事人从事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民事活动,国家就要依法干预。 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又称社会利益,是指与社会或社会成员共同有关的利益。维护公共利益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归纳总结 本节从宏观介绍了民法,使得同学们对民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有了初步的认识。请同学们结合课后练习,巩固本节所学知识。 第二节 民事主体 复习回顾 上一节介绍了民法的概貌,请同学们回顾一下什么是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又是什么? 导入新课 上一节我们介绍了,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平等主体”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个主要因素。本节就来介绍一下有关民事主体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就是民事主体。在我国,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以及其他可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非法人组织和国家。本节重点介绍自然人和法人 讲解新课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涵义 所谓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多媒体演示:案例-自然人死亡后的特殊民事法律规定】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涵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的,因此可以说每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一样的。然而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立即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因此一般说来,自然人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设定义务,其内容和范围则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可以通过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放弃或转让。 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又是民事权利能力转化为具体民事权利的手段。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我国民法以自然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为依据,以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条件,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民事活动。 4、监护 (1)监护的涵义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专门规定了监护制度。监护就是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的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监护人得以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2)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进行管理和教育,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多媒体演示:案例-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 二、法人 (一)法人的涵义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成立要件 第一,依法成立,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活动内容必须合法;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 在社会上,法人有多种多样。我国民法把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又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幻灯片演示:法人的分类】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设立或登记,终于法人的依法被撤销或解散。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且大小与范围和民事权利能力保持一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所不同。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法人不得享有,也无法享有。如法人不得享有自然人特有的以生命、健康、肖像等关系为条件的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大小、范围各不相同,由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 (五)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来实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又称为法人代表人、法人代表,就是负有全权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各种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无须再另行授权,法人必须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定代表人负有依法管理法人事务,依法组织并负责进行合法活动的职责。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其职责,除法人依法承担责任外,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归纳总结 本节介绍了两种重要的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二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同学们可以在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比较之中,加深对其的了解。 第三节 民事权利 复习回顾 上一节介绍了民法当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民事主体法律制度,我们讲解了两种主要的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请同学们回顾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什么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导入新课 权利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自己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很多权利。在民法上,民事权利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因为民法是民事权利法。本节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享有哪些权利。 讲解新课 一、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权利概说 民事权利是民法规范赋予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可以实施的行为范围。 民事权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第二,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第三,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 (二)民事权利分说 1、物权 (1)物权的概念 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物权的特点 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的特征在于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其标的物上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第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其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为权利人直接行使的对于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即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多媒体演示:案例-最完整的物权——所有权】 2、债权 (1)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请求特定人作出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2)债权的分类 第一,合同之债。合同又称为契约,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主要根据。 第二,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者,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利益受损失的人。 第三,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因无因管理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无因管理之债。管理或服务者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无因管理而支付的费用。 第四,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当事人一方的违法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害,因而在造成损害的任何遭受损害的人之间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侵权行为之债。 (3)合同 ①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当事人未受要约人。要约要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要约应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其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再次,除特定情况外,要约应向特定当事人提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有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而且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拒绝原要约,构成新要约。受要约人一旦表示承诺,表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②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