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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
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5]9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10 【实施日期】2005.08.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贫困群众恶劣的生产生活条件,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群众的关怀。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从顺利实现我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 1 / 3
目标,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切实抓紧抓好,确保搬迁
的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2004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我区列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省区之一。为做好我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重要意义
缓解和消除贫困,最终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我区各级党委、政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区未解决温饱的农村人口从1993年的800万人减少到2004年的96万人,为我区实现总体小康、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区扶贫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全区现有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分布在石山区、深山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其中56.2万人居住的地区石漠化严重,水土资源匮乏,自然灾害频繁,交通闭塞,生存环境恶劣,涵盖了全区14个市74个县(市、区)540个乡(镇)2044个村委会,解决这部分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难度相当大,需要采取新的举措,付出更大的努力。
从2001年开始,为解决生存环境恶劣地区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国家在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取得了初步成效。试点表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转移部分人口,缓解人地矛盾,是帮助生存环境恶劣地区贫困人口彻底解决温饱、实现脱贫致富的必由之路。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从总体上减少贫困人口,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老、少、边、山、穷”地区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增列我 2 / 3
区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省区,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区广大贫困群众的关怀。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稳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努力开创我区扶贫开发工作的新局面。
二、指导方针、目标和原则
(一)我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指导方针是: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
(二)我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目标是:搬迁的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改善迁出地区的生态环境;探索出我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基本形式和途径,为今后全面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我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落实任务、责任、权利、资金到县(市、区)原则。 2.扶贫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在全区生态建设规划和扶贫规划的指导下,与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重点治理等工程的实施相结合,努力实现减少贫困人口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
3.群众自愿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政府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是关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尊重群众意愿,严禁强迫命令。同时要做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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