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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性债务风险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平政办[2017]66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平政办〔2017〕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4日
平顶山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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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6〕8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豫政〔2016〕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7〕3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平政〔2017〕20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顶山市范围内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3.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政府一般债券、政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3.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2 / 5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
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者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者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1.4 工作原则
1.4.1 分级负责。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对本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1.4.2 及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4.3 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成立的平顶山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平顶山市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2.1.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对工作负总责,应当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和调整成员单位。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