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汇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15:33: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应遵循的指标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资质的森林认证机构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活动进行审核和评估。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森林认证 forest certification

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工具,包括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森林经营认证是通过审核和评估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活动,以证明其是否实现了森林可持续经营。产销监管链认证是对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各个环节,即从知加工、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直至最终消费者的整个监管链进行审核和评估,以证明林产品的原料来源。 2.2

产销链监管

林产品原料来源信息的处理过程,籍此企业可以对认证原料的成分做出准确和可验证的声明。 2.3

森林经营单位

具有一定面积边界明确的程森林区域,并能依照确定了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开展森林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森林经营主体。 2.4

森林认证机构

具有一定能力和资质,经过国家相关机构认可,根据森林经营认证标准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状况或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产销监管链进行审核和评估的第三方机构, 2.5

当地社会

居住在林区内或周边地区,与森林有利益关系的居民形成的社会群体。 2.6

森林权属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7

利益方

与森林经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如政府部门、当地社区、林业职工、投资者、环保组织、消费者和一般公众等。 2.8

化学品

森林经营中所使用的化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激素等化学制品。 2.9

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森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实际或潜在影响,以规划如何减少或避免负面影响,扩大正面影响的过程。 3 指标体系

3.1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3.1.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1.1.1森林经营单位备有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本,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参见附录a)。 3.1.1.2 森林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1.1.3 森林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1.1.4 曾有违法行为的森林经营单位已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3.1.2依法缴纳税费

3.1.2.1 森林经营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所需缴纳的税费。

3.1.2.2森林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缴纳税费。 3.1.3依法保护林地,严禁非法,转变林地用途,

3.1.3.1 森林经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采伐,在林区内非法定居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行为。 3.1.3.2占用、征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或审批文件。

3.1.3.3 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没有破坏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或导致森林破碎化。 3.1.4遵守国家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

3.1.4.1森林经营单位备有国家签署的、与森林经营相关的国际公约(参见附录b) 3.1.4.2森林经营符合国家签署的,与森林经营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3.2,森林权属 3.2.1森林权属明确

3.2.1.1 森林经营单位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权证。 3.2.1.2 承包者或租赁者有相关的合法证明,如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等。 3.2.1.3 森林经营单位有明确的边界,并标记在地图上。

3.2.2依法解决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争议

3.2.2.1 依法解决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争议时,应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要求。

3.2.2.2现有的争议和冲突未对森林经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森林权属争议或利益争端对森林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森林经营单位不能通过森林认证。 3.3 当地社区和劳动者权利

3.3.1为林区及周边地区的居民提供就业,培训与其他社会服务的机会

3.3.1.1 森林经营单位为林区及周边地区的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提供就业、培训与其他社会服务的机会。

3.3.1.2 帮助林区及周边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必要的交通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3.3.2遵守有关职工劳动与安全方面的规定,确保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3.3.2.1森林经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3.3.2.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障、退休

金和医疗保障等。

3.3.2.3保障从事森林经营活动的劳动者的作业安全,配备必要的服装和安全保护装备,提供应急医疗处理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3.3.2.4 遵守中国签署的所有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相关规定。 3.3.3保障职工权益,鼓励职工参与森林经营决策

3.3.3.1森林经营单位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形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3.3.2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职工参与森林经营决策。 3.3.4不得侵犯当地居民对林木和其他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3.3.4.1 森林经营单位承认当地社区依法拥有使用和经营土地或资源的权利。

3.3.4.2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森林经营直接或间接地破坏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林木及其他资源,以及影响其对这些资源的使用权。

3.3.4.3 当地居民自愿把资源经营权委托给森林经营单位时,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协议或合同。 3.3.5在需要划定和保护对当地居民具有特定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林地时,应与当地居民协商,

3.3.5.1在需要划定对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具有特定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林地时森林经营单位应与当地居民协商并达成共识。 3.3.5.2采取措施对上述林地保护。

3.3.6在保障森林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尊重和维护当地居民传统的或经许可进入和利用森于林的权利

3.3.6.1在不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森林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森林经营单位应尊重和维护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的或经许可进入和利用森林的权利,如非木质林产品的采集、森林游憩、通行、环境教育等。

3.3.6.2对某些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或特定时间内才可以进入和利用的森林,森林经营单位应做出明确规定并公布于众(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 3. 3.7在森林经营对当地居民的法定权利、财产、资源和生活造成损失或危害时,森林经营单位应与当地居民协商解决,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3.3.7.1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治森林经营对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权利、财产、资源和生活造成损失或危害。

3.3.7.2在造成损失时,主动与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协商,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 3.3.8尊重和有偿使用当地居民的传统知识

3.3.8.1森林经营单位在森林经营中尊重和合理利用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 3.3.8.2适当保障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能够参与森林经营规划权利。

3.3.9与社会影响评估结果调整森林经营活动,并建立与当地社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协商机制

3.3.9.1森林经营单位根据森林经营的方式和规模评估森林经营的社会影响。 3.3.9.2在森林经营方案和作业计划中考虑社会影响的评估效果。

3.3.9.3建立与当地社区和有关各方(尤其是少数民族)沟通与协商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