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2/16 2:37: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承(分)包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承(分)包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属承(分)包安全管理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承(分)包方的安全准入条件,强化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考核,切实落实所属单位对承(分)包方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承包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单位作为建设方或工程总承包方的发包过程;分包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单位作为工程施工(总)承包方的发包过程。
第四条 所属单位应将劳务分包纳入本单位的统一管理,即将劳务分包方的安全管理与本单位项目人员同标准、同要求、同培训、同检查、同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股份公司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承(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1
第七条所属单位是承(分)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承(分)包方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葛洲坝集团、中电工程、中能装备等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承(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承(分)包方的准入
第九条所属单位应建立合格承(分)包方信息库,对新引入的承(分)包单位应进行准入安全评价。
第十条所属单位应对承(分)包方的安全资信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对承(分)包方安全资信进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业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近三年施工安全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能力。
(三)主要机械、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章承(分)包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必须依法与承(分)包方签订承(分)包合同,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具体规定发包方与承(分)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为合同的附件。
2
第十四条所属单位应严格承包方的分包准入条件,并对承包方的分包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所属单位应监督承(分)包方办理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所属单位应对承(分)包方进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设备与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验证,并对承(分)包方及人员设备的安全资质资格证书等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所属单位应监督承(分)包方落实进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八条所属单位应将承(分)包方纳入项目部或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分)包方项目主要负责人应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所属单位应监督承(分)包方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所属单位应根据承(分)包工程情况,监督承(分)包方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 所属单位应对承(分)包方进场人员进行备案管理,并要求承(分)包方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开工前,所属单位应对承(分)包方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项目整体安全技术交底,并应留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所属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