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3:25: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银发[2003]18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3.09.19 【实施日期】2003.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3]1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应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每个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惟一标识一个银行机构。 1 / 3
二、支付系统推广期间,已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
行行号和电子联行行号,并建立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与电子联行行号的一一对应关系。未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使用现行电子联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到位后,各银行机构的电子联行行号停止使用。
三、新设立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行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予以颁发行别代码。新设立的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行号代码。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类别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其中第一位为类别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种类的银行机构,便于金融统计数据的提取;第二、三位为顺序编码,用于标识每一家银行机构。 银行行别代码结构:
一、类别代码:1位数字,0—9,标识银行类别。0—中央银行;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政策性银行;3—其他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6、7—外资银行;9—特许参与者;8—待分配。
二、顺序编码:2位数字,01—99。 三、赋予以下银行的行别代码: 2 / 3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