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24∶90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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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 CECS24∶90

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审查单位:全国工程防火防爆标准技术委员会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批准日期:1990年9月10日 前言

我国自80年代中期起,随着钢结构建筑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钢结构防火涂料,在工程中推广应用,对于贯彻有关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高钢结构的耐火极限,减少火灾损失,取得了显著效果。为了统一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设计、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等应用技术要求,保证应用效果,确保防火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研究了我国钢结构火灾的特点,总结了防火涂料保护钢结构的实践经验,并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钢结构防火涂料科研成果,反复征求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施工、高等院校、公安消防和建设等单位与专家的意见,经全国工程防火防爆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现批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编号为CECS24∶90,并推荐给各工程建设有关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转全国工程防火防爆标准技术委员会(邮政编码:611830)。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1990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的有关建筑防火规范,使用防火涂料保护钢结构,提高其耐火极限,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及构筑物钢结构防火保护涂层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1.0.3条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应用,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及其他现行规定。 第二章 防火涂料及涂层厚度

第2.0.1条 钢结构防火涂料分为薄涂型和厚涂型两类,其产品均应通过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选用。

第2.0.2条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主要技术性能按附录二的有关方法试验,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性能 表2.0.2

项 目 粘性强度(MPa) 抗 弯 性 抗 振 性 耐 水 性(h) 耐冻融循环性(次) 涂层厚度(mm) 耐火极限 耐火时间不低于(h)

第2.0.3条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主要技术性能按附录二的有关方法试验,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0.3

0.5 1.0 1.5 3 指 标 ≥0.15 挠曲L/100,涂层不起层、脱落 挠曲L/200,涂层不起层、脱落 ≥24 ≥15 5.5 7 的规定。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性能 表2.0.3

项目 粘结强度(MPa) 抗压强度(MPa) 干密度(kg/指标 ≥0.04 ≥0.3 ≤500 ≤0.1160(0.1kcal/m·h·℃ ≥24 ≥15 15 20 30 40 50 1.0 1.5 2.0 2.5 3.0 ) 热导率〔W/(m·K)〕 耐 水 性(h) 耐冻融循环性(次) 涂层厚度(mm) 耐火极限 耐火时间不低于(h)

第2.0.4条 采用钢结构防火涂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裸露钢结构、轻型屋盖钢结构及有装饰要求的钢结构,当规定其耐火极限在1.5h及以下时,宜选用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二、室内隐蔽钢结构、高层全钢结构及多层厂房钢结构,当规定其耐火极限在1.5h以上时,应选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三、露天钢结构,应选用适合室外用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2.0.5条 用于保护钢结构的防火涂料应不含石棉,不用苯类溶剂,在施工干燥后应没有刺激性气味;不腐蚀钢材,在预定的使用期内须保持其性能。

第2.0.6条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可按下列原则之一确定:

一、按照有关规范对钢结构不同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根据标准耐火试验数据选定相应的涂层厚度。 二、根据标准耐火试验数据,参照本规范附录三计算确定涂层的厚度。

第2.0.7条 施加给钢结构的涂层质量,应计算在结构荷载内,不得超过允许范围。

第2.0.8条 保护裸露钢结构以及露天钢结构的防火涂层,应规定出外观平整度和颜色装饰要求。 第2.0.9条 钢结构构件的防火喷涂保护方式,宜按图0.90选用。

图2.0.9 钢结构防火保护方式

(a)工字型柱的保护;(b)方型柱的保护;(c)管型构件的保护;(d)工字梁的保护;(e)楼板的保护

第三章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钢结构防火喷涂保护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施工队施工。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3.1.2条 当钢结构安装就位,与其相连的吊杆、马道、管架及其他相关连的构件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防火涂料施工。

第3.1.3条 施工前,钢结构表面应除锈,并根据使用要求确定防锈处理。除锈和防锈处理应符合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

第3.1.4条 钢结构表面的杂物应清除干净,其连接处的缝隙应用防火涂料或其他防火材料填补堵平后方可施工。

第3.1.5条 施工防火涂料应在室内装修之前和不被后继工程所损坏的条件下进行。施工时,对不需作防火保护的部位和其他物件应进行遮蔽保护,刚施工的涂层,应防止脏液污染和机械撞击。

第3.1.6条 施工过程中和涂层干燥固化前,环境温度宜保持在5~38℃,相对湿度不宜大于90%,空气应流通。当风速大于5m/s,或雨天和构件表面有结露时,不宜作业。 第二节 质量要求

第3.2.1条 用于保护钢结构的防火涂料必须有国家检测机构的耐火极限检测报告和理化性能检测报告,必须有防火监督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生产厂方的产品合格证。

第3.2.2条 钢结构防火涂料出厂时,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附有涂料品种名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