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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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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
篇一:201X年请销假及考勤管理 201X年伊吾分局请销假及考勤管理 办法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伊吾分局行业特点及工作性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 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一)所有人员工资发放以当月考勤为准。
(1)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于每月15日前电子版和纸质版考勤交劳资员。要求上班不迟到,下班不早退,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需经分局领导允许,不得私自外出。出差、外出办事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外出,事情未办完,必须向领导说明情况,如私自拖延时间,拖延一天扣除一天日工资。 (2)养护站每月15日由分管领导及技术员验收任务合格后,15日将考勤报劳资复核,各养护站考勤必须由站长、检评员签字方能生效。如有虚报,后果由各养护站负责人自负,考勤填写须规范、认真。
(3)考勤记录员在上报考勤时将请假审批表一同上报,如考勤记录中有请假,但无请假审批表则由记录员负责催促其本人办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4)考勤在上报前就要核对清楚,如无特殊情况一担 上报不能更改。如需更改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5)站长经领导批准有批假1天的权限,可在站长处办理请假手续。 (6)机驾人员、警卫及拌合场工作人员考勤由各养护站考勤必须由站长、检评员及本人签字后由检评员与每月15日上报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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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冬季值班期间考勤由值班长负责,指定相关人员记录考勤,值班结束由本人、记录人员、带班长签字后方能生效,交劳资员复核。
每月考勤必须按时上交如因未按时上交考勤造成工资不予发放的后果自负。 第三条 工作人员有事需请假,并严格按照请销假的程序和方式:
(1)需请假的职工要如实填写《请假审批表》,请假事由要详细清楚,并填写时间、所在部门、联系方式等。请病假的在销假时应附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2)填写审批表后,由本养护站、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
(3)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批准时间返回岗位的要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如不按时返回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返回岗位应及时向分局领导和劳资员销假,有特 殊情况的须向分局领导汇报说明。
(5)冬季调休期间,联系不上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对应婚假。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该安排在冬休期内办理。确需要请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婚假含节假日天数)。在生产大忙季节不能以任何理由超出规定天数,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发工资。超过规定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丧假 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5天。外地职工给予路程假。超过规定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产假 女职工产假及男方护理假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但要提前向单位提供准生证明,不能提供准生证明的不予准假。
第七条 工伤假 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经正规医院(哈密地区医院、哈密红星医院)出具证明(住院手续含住院证明、出院证明、休假证明)必须治疗和修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到期后任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路程假 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不同驻地区域
确定,内地职工往返期限5天,南疆和北疆区域往返期限为3-5天,乌市周边区域往返期限为2天。
第九条 陪护假 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需经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2天假,外地职工给予往返路程假,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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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疾病(癌症)需要转院去外地治疗,需较长时间陪护的,要提供亲属的医疗诊断证明,最长不能超过60天。在规定天数内不扣发工资,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对待,扣发工资、年终奖金和绩效工资。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按事假对待:但不得超过两天,外地职工给予往返路程假。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 (2)、各类再教育考试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来确定请假时间 (3)、买房需办理贷款手续(本人应提供购房合同书证明) (4)、参加直系亲戚的婚礼、丧事 (5)、其它未尽事项
第十一条 职工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职工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合同,并期限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伊吾分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伊吾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或哈密公路管理局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或哈密公路管理局相关办法执行。
篇二:201X年事业单位职工休假制度条例全文 201X年事业单位职工休假制度条例全文
201X年事业单位职工休假制度条例全文职工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