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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蚌政办[2011]71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17 【实施日期】2011.08.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会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1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审制度(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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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审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规范招标人(工程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货物、服务采购单位,下同)、投标人、监管部门行为,增强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效预防与惩治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试行)。 一、会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注重预防与严厉惩治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 (二)坚持增强效能与科学规范相结合,实现提速不越轨。 (三)坚持集体会审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确保权责一致。 二、会审的适用范围

政府单项集中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单项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或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专业技术要求高的专业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招标事项,须经本制度确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会审。其审查事项包括:

(一)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方案(重点是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补充文件和答疑文件等);

(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重点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和答疑文件等)。

500万元以下的政府集中采购、1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或1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技术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招标事项,原则上不进行会审,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严格依照政府授权职责进行核准、备案和公告等项工作。如果市招标 2 / 3

局审查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参数存在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应及时通知招标

人修改,招标人不同意修改的,由市招标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涉及专业技术条款的组织相关专家会审后确定。 三、审查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

(一)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大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类)、市经信委(电力设施类)、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类)、市住建委(房建市政类)、市交通局(公路工程类)、市水利局(水利工程类)与专家组成,可为5人以上单数。 以上单位根据项目具体事项需要,参与招标文件会审。 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原则上为1人,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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