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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开放式创新理论视角

朱妙芬2,张茹茹,张炜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摘要:在全球领先企业开放式创新的大背景下,作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的中小企业,开放式创新成为其提高竞争优势的有效途径,但其往往因人力财力匮乏、研发基础薄弱等原因,存在创新能力不足、缺乏持续发展动力等问题。基于中小企业的开放式创新的相关理论,通过韩国与我国在中小企业在开放式创新过程中的政策支持比较,对我国现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开放式创新;技术创新;政策;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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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研究发现,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扩散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中小企业成为创新过程中最活跃的群体,其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专利和新产品也大量增加。其在技术创新方面具有大企业很难达到的优势:创新意识强,对市场变化适应性强,机智灵活,高效率,“小而专”、“小而活”。但不可忽略其技术能力偏弱,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的事实。中小企业开展创新难度比较大,困难主要体现在:创新资源缺乏,信息获取渠道较少,技术成果转化困难。中小企业要进一步发展,必须加强技术创新,只有实施开放式创新,才能克服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困难,具备充分的外部资源、有效的信息获取和商业化渠道是中小企业开放式创新的必要条件。

开放式创新是美国学者亨利(Dr.Henry Chesbrough)提出的一种新的技术创新模式,强调组织应该充分利用组织外部的创新资源进行创新,一方面,创新资源的获得给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创新空间,另一方面,注入了新的科学的管理理念及管理手段,无疑,开放式创新成为中小企业利用外部创新资源弥补自身不足,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在开放式创新过程中的研究和开发阶段仍然会遇到很大的阻碍,其中创新外部资源获得以及商品市场开发问题比较突出。事实上,很少有中小企业做到技术市场化,这与政府的创新支持政策有很大关系。韩国中小企业的创新基础与我国一样是建立在引进技术消化的基础上的,因此,通过研究韩国中小企业在开放式创新过程各阶段的政策措施,有助于我国取长补短,推进我国中小企业开放式创新的成功。

一、开放式创新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1收稿日期:2012-07-27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1YJA630199);浙江省社科规划之江青年课题:(11ZJQN005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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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妙芬(1965-),女,浙江永康人,教授,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

开放式创新最早是由Chesbrough于2003年提出的,本文中开放式创新的定义采用的是Chesbrough[1]等在2006年的定义:知识的目的性流入和流出来加快内部创新以及为创新的外部性扩大市场。开放式创新就是技术创新的模式,这种模式本质上就是企业可以同时利用内部和外部有价值的知识来加快内部创新,将外部的技术源和市场渠道与内部的技术源和市场渠道看得同等重要,其商业化路径可以从企业内部进行,也可以从企业外部进行,强调各种创新资源的互动、整合、协同,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和最短的时间获得最大的利益。

图1是Chesbrough提出的开放式创新的模式,虚线代表的是企业边界,虚线反映了企业的边界是多孔疏松、可渗透的,圆圈代表企业研究项目,内部研究项目产业化过程主要通过两种渠道,一个渠道是企业内部由于战略方面的原因一部分得不到产业化的研究项目通过技术转让部分或全部知识产权、授权或投资的方式,与其他企业建立联系,形成外部产业化,获得额外利润。另外一个渠道是中小企业将一部分研究项目通过合作研究(投资参与大学、研究机构的研究项目)、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购买外部技术许可、技术并购等商业模式获取创新资源,产生创新项目,形成内部产业化,降低创新成本和风险。 研究开发转让授权投资技术合作外部产业化企业边界内部创新项目内部产业化企业边界合作研究风险投资技术许可技术并购图1 中小企业开放式创新模式

开放式创新理论,国内外学者主要集中在高技术跨国公司上,对于中小企业开放式创新研究的不多。Vrander(2010)等人调查发现开放式创新在中小企业内部有发生的趋势,并且中小企业涉及很多开放式创新的实践,指出中小企业开放式创新的主要动机是市场需求,并提出推进开放式创新面临的主要挑战。任爱莲(2010)、孙道银(2008)、陈钰芬,陈劲(2009)的研究中也指出开放式创新模式是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的有效模式,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技术购买、知识购买等开放式措施,获取外部技术资源,弥补企业内部创新资源的不足,进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李文元,梅强等(2011)认为,中小企业开放式创新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创新资源的可获得性与吸收能力的内在性。杨武,申长江(2005)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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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开放式创新的组织方式有购买专利、技术所有权、投资参与研究机构的项目、成立研究联盟及合资公司等。开放式创新过程中外部融资瓶颈和内部动力机制是中小企业开放式创新的最大障碍,风险投资成为关键环节,Henkel( 2006)运用开放式创新企业的核心内容,袁晓东、孟奇勋(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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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知识产权管理是所有

在研究专利集中战略中指出,

在缺乏具有效率的专利交易市场时,开放式创新可能不会促进创新绩效。同时,Jung Ku-Hyun(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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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开放式创新在获得诸多优势之外,也会带来投资风险、金融风险和知

识产权纠纷等风险。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进行开放式创新的本质问题在于外部创新源(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的引入,它可以通过风险投资、合作研究、购买专利等途径得到解决,知识产权(专利、成果产业化途径、创新成果)的转移和管理成为开放式创新成功与否的必要条件。

二、基于开放式创新理论的韩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分析

当今韩国在汽车、化工、IT、造船等众多产业领域已经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作为通过引进技术和开放式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例子,韩国技术创新的成功主要得益于政府主导下的国家创新体系,不断的调整优化战略目标,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产业部门、科技部门、政府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四大系统之间保持着动态协调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末,韩国“科技立国”的重点转向于形成独立自主的技术研究和开发能力,以大企业为主。开放式创新理论提出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外部资源进行技术创新从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了弥补市场缺陷,政府对科技创新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开始大力扶植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技术创新政策的重点转向开放式创新的关键环节:外部创新源的获取和知识产权的转移,使得韩国中小企业的专利数量迅速增加。技术创新政策是为开放式创新服务的,是开放式创新成功实现的重要保证。基于此,韩国政府主要采取的支持开放式创新的政策工具有:中小企业政策;为扩大对创新产品市场需求的政府购买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发展、以税收优惠、减免或研究开发财政拨款、补贴等形式提供支持的财政金融激励政策;专利制度;以鼓励人才创业的人才激励政策等。

(一)法令体系

韩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制定颁布了国家保护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20世纪60年代颁布《外资引进法》、《韩国科学技术研究所扶持法》,加强管理和控制。1972年制定了《技术开发促进法》,1973年的《特定研究机构扶持法》,鼓励中小民营企业附设技术研究所,1986年,《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的出台,积极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1992年的《科学技术振兴法》,对于小企业从事新技术产业化研究的,韩国政府可提供总经费80%~90%额度的资助,私营企业可为技术开发、技术情报和研究开发人力和设施等开支提取高达销售额5%的储备基金且享受3年税收减免,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999年,韩国政府颁布了《科学技术创新特别法》,技术创新得到政府的重视。在政府购买方面,韩国制定了《中小企业制品购买促进法》,要求政府首选购买生产能力及经营条件较弱的中小

企业生产的商品,扩大政府对中小企业产品的购买比重。2001年,《科学技术基本法》规定了国家重大科技政策和决策的形成机制,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商品化制度。

(二)财政金融支持体系

韩国资金支持体系在中小企业开放式创新过程中为保证中小企业稳定经营、风险投资、技术开发有着广泛的支撑作用,资金支持又分为金融支持(成立银行)和财政支持(基金设立)。20世纪60年代,韩国成立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完善的金融支持。1963 年,成立韩国国民银行,与中小企业振兴公团等机构都设立创业资金,此外还有大东银行、东南银行,法律规定这四家银行有义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和贷款支持。韩国银行通过规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最低比例、优惠的贷款利率等来鼓励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70-80年代,政府建立了信用保证制度,并于1976 年设立了韩国信用担保基金及一般的地方担保基金和技术信用保证基金,韩国政府于1986年设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对具有新技术和有出口潜力的产品生产企业给予特殊的支援和支持。之后,韩国政府设立了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基金,用来资金支援依法进行生产结构调整、从事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90年代中期,重点发展风险资本市场,成立韩国风险投资基金。并且成立高斯达克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外源性融资,在高斯达克上市的中小企业5年内享受免税待遇。

(三)税收政策

20世纪60年代,《引进外资促进法》中制定了技术引进的外国投资减免公司税条款。《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中也明确规定给予中小企业定期减免、降低税率、投资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1974年后制定《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税金扣除制度》、《科研设备投资税金扣除制度》等税收制度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产权保护等。70-80年代,韩国政府规定了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相关企业可按其收入总额的3%、4%、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年金,韩国70年代起对首都地区的新创立的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给予国税部分的所得税及法人税等税收的优惠。对于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给予一定的法人税和所得税减免,对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进入90年代,扩大技术开发准备金提取标准和政策适用、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用税金扣除、高新技术产品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科研设备减税退税的范围,加强实施学术研究用品关税减免、研究实验设备投资税金扣除等优惠政策。韩国从金大中政府开始,为扶持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在税收上制定优惠政策,其规定: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从获得收益日算起,前3年免征50%的所得税,此后两年内再减征30%。

(四)知识产权管理

韩国知识产权的形成时期是在1976年以前,20世纪60年代以前,韩国经济刚起步,知识产权制度并未发挥太大的作用。1961年韩国颁布的四部知识产权法,将知识产权管理上升到立法支持,对于涉及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利纠纷的企业,可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1.1万美元至2.1万美元的诉讼资助。1987年,产品专利期从延长至15年,后在1997

年又延长至20年。1988年,韩国工业产权局(KIPO)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本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此同年,韩国加入布达佩斯条约,为微生物保存提供专利保护。1992年修改了《不正当竞争法》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韩国建立与技术转移有关的机构,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和网上专利市场,建立技术项目和股权交易平台,促进专利技术转让,为促进产业化,韩国制定采购制度,倾向于国产产品。以及设立专利技术事业化协议会、中小型企业管理会,构筑从研究到开发的中介体系。韩国对国内专利申请等费用实施减免或补助,对国外申请专利实施资金支持。韩国知识产权局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的专利信息,2007年通过制订重点课题、简化专利审查手续等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为此设立了专利审查官。为了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韩国知识产权局与韩国国内30多个专业研究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2010年,韩国政府提出重点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3个方面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计划成立直属总统或国务总理的知识产权委员会,用来决定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人力资源政策

20世纪60年代主要培养轻工业人才;70年代主要培养发展重工业与化学工业所需的高级技术人才;80年代主要培养尖端产业技术集约化所需的高级科技人才;90年代则培养能够研究和开发新技术的具有竞争力的高科技人才。2002年,韩国增派留学生和科研人员出国深造的同时,制定了中小企业人力支援法,建立了外国人产业研修制度,韩国政府制定了“企业聘用海外科学技术人才制度”,雇佣优秀的人才,对外国人进入中小企业从事研发等活动予以支持。

三、当前中韩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比较

我国对于创新的重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1999年发布《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后,我国技术创新政策支持力度才大幅提升。2003年开始正式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当前中国与韩国的主要技术创新政策总结如下表1所示。

表1 中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组成

政策组成 法律政策

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国

韩国

中小企业促进法、外资法、科学研究机构扶植法、科学技术创新法、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科学技术振兴法

财政金融政策

FDI政策、风险资本和股票市场、信用担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973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际科技合作、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税收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缩减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与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知识产权政策

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服中心、建立专利数据库与中外专利

立法支持、产品专利制度、专利审查手续及质量、设技术引进公司税、技术开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技术人才开发所得税、风险投资优惠等

成立中小企业银行、四大银行;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中小企业创业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