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21:15: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法哲学范畴研究》读书笔记
《法哲学范畴研究》是一本以法哲学范畴为对象的学术论著。张文显教授在书中以科学阐释法哲学范畴、推动法学理论体系建构、更新社会法律和法治观念为宗旨,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综合运用语义分析、历史考察、价值分析、阶级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范畴和法学范畴进行了全方位的哲学分析,对法哲学的基本范畴、中心范畴、基石范畴作了层层深入的科学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及其转换。本书修订版总结了第一版以来作者本人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同化了国内外学术界关于法哲学范畴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义的观点。 这本书有着强烈的中国关怀和中国意义。本书的前身《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是1990年代中国引用率最高的法学著作之一,很多新观点新理论都直接成为了近年来所谓“中国法学”的理论基础——尽管这一点随着时间的流逝变得不再那么清晰和为人重视。与前作相比,《法哲学范畴研究》最突出的就是权利本位范式的确立和论证。但是这一范式却是有强烈的中国品性和中国风格的法哲学研究范式,更是法律人的一次决断。如果把本书与该作者研究西方法哲学的专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相对比阅读,读者能够获得更强烈的中国印象。
本书主要笔记如下:
上篇 法哲学的基本范畴
一、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定义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定义相比较的特点: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在,在非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中,这些都涉及到了,但是,他们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揭示出发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基础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没有把握和揭示法的实质。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揭示法在统治阶级意志的客观化为法律规范过程中的中介作用,没有这个中介,任何阶级的意志都不能成为社会的共同规则,法既然与国家相联系,它就有特殊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活物质条件的因果关系。非马克思主义都是在人性与人类之外的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中寻找法的本源。而马克思主义深入到法的背后寻找法的本源,揭露法的本质。
4、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的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所以法有具有价值取向性。
5、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法的主体内容即以规范形式规定和人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力和义务机制来实现的。
二、法是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得规范;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知,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其中指引、评价、预测作用是以告知作用为前提和后盾的。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点就在于: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就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两种途径。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法的这种调整方式使它与其他道德和宗教相区别。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要素
法要素的内容:规则,原则,概念 四、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过程和结构
法律行为是主体与客体、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如果法律行为的过程按阶段划分,可以分为发动阶段、实行阶段和完成阶段。这三个阶段从结构上又表现为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
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包括动机和目的两大要素。
动机是直接推动人行为,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动因。它的机能和我作用是:第一,激发机能,二,定向机能。动机是由行为人的需要而激发的。所谓需要,是指行为者由于在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种缺乏而失去平衡,产生不适或紧张状态,从而要求自动追求新的平衡消除不适或紧张状态的倾向。他人的动机的形成,除受需要的激励外,还受情境和人格的制约和决定。在行为者的需要既定的情况下,动机的形成取决于情境和人格。情境是行为人身外的对行为者产生直接作用的客观条件即直接环境。人格亦称个性,内隐个性,是一个人的稳定的,深层次的心理特征的总和,是人适应环境并作用于环境的心理机制,它给个人行为一定的倾向性,人格因素包括:信仰,态度,兴趣,情绪,利益观,价值观等。人格居于情境和行为之间,情境因素对人都刺激需要通过人格因素过滤。
目的,是指行为者主观上预想达到并力求实现的某种目标和结果。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目的构成行为的灵魂,并给与行为以规定性。我的目的构成我的行为的内容。目的还规定行为的方向和路线。
认识能力,法律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它必定伴随着作为主体人的思维、认识活动,行为目的的形成,不是自发的,而是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水平。人的认识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意义。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即客观表现。包括行动,手段和结果。 行动是行为人通过其身体或一部分的动作而影响,作用于外部世界的活动
手段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的某种具体的方式和方法。包括行动计划、措施、程式、技术等,又包括行动所用的工具、器械和物品。
结果是行为的完成(结果)状态。法律行为的结果是客观的,表现在:一、身外世界的原初状态,二、身外世界如果不受行为的干涉而保持被动将是怎样一种状态,三、行动如果任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的安全发展,将会造成怎样的一种状态。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1、个体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 3、单方法律行为和双发法律行为; 4、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5、行使权利的行为和履行义务的行为; 6、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7、主行为和从行为; 8、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9、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10、意志行为和事实行为; 1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12、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五、法律关系
定义:法律关系是凝结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和结果,是法律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化,是法律秩序的存在形态,也是法律价值得以表现和实现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