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检测技术规程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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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检测技术规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陕建监总发(2003)056号 各人工地基检测站:

根据现行法规、规范、规程的规定,现将再修订后的《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原陕建监总发(2002)044号文件同时作废。

2003年12月5日 附件1:

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 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为规范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办法。

1.2 本省境内的建设工程中凡采用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振冲法、砂石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渣土桩法、土及灰土挤密桩法和其他各类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简称人工地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含人工挖孔灌注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以下简称桩基)以及其它各类地基处理方法处理的地基工程,其施工质量均须进行质量检测。

1.3 本省境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

1.4 为确保检测结论的公正性,检测站不得检测本单位(含隶属单位)设计、监理或施工的工程。

1.5 各级质安站、专业质监站要按《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要求,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其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凡采用人工地基的建设工程,无人工地基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未加盖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备案专用章”)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不得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1.6 各人工地基检测站要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陕建施发 (1998)495号文件的规定,向省总站上缴管理费。

2 检测单位及个人的资质管理

2.1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者,须试检一年。—年后,经复查合格,发给“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以下称“资质证”),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未经复查的单位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开展试检工作。

2.2 “资质证”有效期为四年。省总站每两年复查一次,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可申请复审,合格者持证继续开展检测工作。持证单位要将承揽检测工程的情况、存在问题、处理结果等每半年向省总站书面报告一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及时报告。

2.3 外省、市、自治区的检测单位进入本省境内承担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任务时,须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后,发给“资质证”,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亦须加盖省总站的“备案专用章”,否则,检测报告无效。

2.4 凡具有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业务上受省建设厅领导,具体工作委托省总站实施。

2.5 所有人工地基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末取得“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人员,不得参加人工地基的检测试验、审核、审定以及检测业务的承揽工作。 2.6 “上岗证”的有效期为四年。省总站每年要对持证的检测人员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其对工作纪律的遵守及对检测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审查合格者,方可继续工作。

2.7 检测站要不断完善检测质量保障体系,要严格按质量程序进行外业检测及内业资料数据的整理及处理工作,做好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确保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

3 检测项目的实施

3.1 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应采用省总站统一格式,由本单位持“上岗证”的法定代表人或持“上岗证”法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3.2 人工地基检测站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等制订检测方案。

对于地基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和检测合同额超过八万元的综合检测项目以及未列入标准的地基处理新工艺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方案均须到省总站备案。

3.3 对本站承接的所有人工地基检测工程,有关检测站应在检测工程进行前及时以书面或以网络的形式向省总站报告检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