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17:45: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d) 易自然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应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6.11 室外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m。室外储存场所的总储量以及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b) 室外储存区不应堆积可燃性杂物,并应控制植被、杂草生长,定期清理。

6.12 将室内储存物品转至室外临时储存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尽快转为室内储存。

6.13 物品质量不应超过楼地面的安全载荷,当储存吸水性物品时,应考虑灭火时可能吸收的水的质量。

6.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6.15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材料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定期处理。

7 装卸安全管理

7.1 进入仓储场所的激动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7.2 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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罩。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应在库区内清炉。 7.3 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进入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应为防爆型;进入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和其他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7.4 储存危险物品和易燃物资的室内储存场所,设有吊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

7.5 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车辆应在仓储场所外的地点加气。

7.6 甲、乙类物品在装卸过程中,应防止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操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鞋帽,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对能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

7.7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仓储场所、室内储存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开。

7.8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仓储场所内停放和修理。 8 用电安全管理

8.1 仓储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JGJ 16的规定。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和丙类液体室内储存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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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8.3 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8.4 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8.5 仓储常说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8.6 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8.7 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路、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8.8 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有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8.9 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设专人管理,由持证的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发现漏电、老化、绝缘不良、接头松动、电线相互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或接线、检修。

8.10 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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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超负荷运行。

8.11 仓储场所应按照GB 50057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并应每年检测一次,其中甲、乙类仓储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专业部门测试合格证书。

9 用火安全管理

9.1 进入甲、乙类仓储场所的人员应登记,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9.2 仓储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9.3 仓储仓鼠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标志。因施工确需明火作业时,应按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人员进行动火操作,并设专人和灭火器材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9.4 室内储存场所禁止安防和使用火炉、火盆、电暖器等取暖设备。 9.5 仓储场所内的焊接、切割作业应在指定区域进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在工作区域内配备2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 b)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c) 工作区周边8m以内不应存放物品,且应采取防火幕布、金属板、石棉板等与相邻可燃物隔开;

d) 若焊接、烘烤的部位紧邻或穿越墙体、吊顶等建筑分隔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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