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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储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存款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9]15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修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1日)修改

【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1999.01.26 【实施日期】1999.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9年1月26日 农发行字[1999]1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与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食盐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各省(区、市)分行可依据此办法制定辖内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1 / 4

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与核算办法

为加强对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规范账务核算,防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专款专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的设置与管理

凡粮棉油收储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在他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要经过人民银行批准。根据粮棉油收储企业资金专款专用的特殊性,对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设置“企业基本存款”、“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四个科目,并在四个科目下按收储企业设置相应存款账户,专项核算收储企业的各类存款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收储企业也要相应设置四个银行存款账户,以便与开户行的存款账户相对应。

(一)基本存款。基本存款科目是资金汇聚和分配的统驭科目,企业销货回笼款、财政补贴款等存款资金,都必须通过基本存款科目过渡分配。该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包括:贷款的存入与转出;销货回笼款的转入和分配转出;财政补贴资金的拨入与分配转出;其他款项的存入与分配转出等。该科目存款由开户行按企业存款资金性质进行分配,企业不得由此科目直接支配存款资金(简易建仓贷款的转存资金除外)。

(二)收购资金存款。收购资金存款科目核算由基本存款科目转入的用于收购环节发放的贷款(包括收购贷款和储备贷款)所形成的存款。向收储企业发放的上述贷款,首先要转入基本存款账户,然后,根据信贷部门要求,及时转入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该存款只能用于收购(含必要费用),禁止用于其他各种支出。收购结束后,此存款余额要划回基本存款账户。

(三)财务资金存款。财务资金存款科目核算由基本存款科目转入的企业财务费用。如财政等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费用补贴;企业销货回笼款收取贷款本息后的经营收入(含 2 / 4

税金);费用贷款中用于企业正常周转库存粮保管费用的部分;其他按规定转入的经费

存款等。该存款由企业支配使用,开户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四)应付利息存款。应付利息存款科目核算由企业基本存款等科目转入的应付利息资金。该存款只能用于偿还贷款利息,企业不能用于其他开支。 二、粮棉油收储企业辅助存款账户的设置与管理

没有设立农业发展银行营业机构又没有指定代理行的县(市)以及县以下基层粮棉油收储企业因交通、提现不便等客观原因,经我行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可在当地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辅助存款账户的开立,要经过人民银行批准。

(一)销货回笼存款户。该存款账户核算企业在当地零星销货回笼款的存入和划转基本存款账户的转出,此存款账户余额应定期划转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坐支。

(二)收购资金存款户。该存款账户核算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的收购资金账户拨入的收购资金。收购结束后,账户存款余额要扫数划回原划出账户。

(三)财务资金存款户。该存款账户核算由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的财务资金账户拨给企业的经费资金。 三、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的核算

粮棉油收储企业开立的存款专户和辅助存款专户均属于活期存款范畴,企业可使用一套预留银行印鉴办理结算业务。 (一)基本存款的核算

粮棉油收储企业的存款资金必须先进入基本存款账户,然后由开户行按存款资金性质分配到相关的存款账户再使用。从基本存款账户收回贷款本金时,由开户行使用特种转账凭证(贷款收回凭证)主动划收;从基本存款账户划转其他存款账户时,开户银行一般要与企业事先签订《粮棉油收储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划转协议》(附件l),使开户行有主动划转款项的权力,以利于资金及时分配和划转。签订划转协议的,开户行会计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