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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9〕8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1〕262号)和《关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1〕2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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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费率:‰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 100万元 101-500501—1001—2001—5001-100010000万以内 万元 1000万元 2000万元 5000万元 0万元 元以上 1.3 1.7 2.9 1.4 3.6 3.0 2.5 2.8 1.1 1.5 2.7 1.2 3.3 2.5 2.2 2.5 0.9 1.3 2.5 1.0 3.0 2.3 1.9 2.2 0.7 1.1 2.3 0.8 2.7 2.1 1.6 1.9 5% 2.0 12 2
序号 1 2 3 4 5 咨询项目 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 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 清单 工程量清单单独编制或审核 计价 投标报价编制 收费基数 估算价 概算价 建安工程造价 建安工程造价 建安工程造价 建安工程造价 建安工程造价 送审工程造价 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核增额 建设项目总费用 建安工程造价 0.6 1.0 2.1 0.6 2.4 1.9 1.3 1.6 0.5 0.9 1.9 0.5 2.1 1.7 1.0 1.3 0.4 0.8 1.7 0.4 1.8 1.5 0.70 1.0 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招标控制法 价的编制或审核 定额计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6 价法 的编制或审核 7 工程结8 算审核 9 10
工程结算编制 基本收费 追加费用 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1.6 11 1.2 10 0.8 9 0.5 7 0.3 6 0.1 5 说明:
1、每件咨询服务合同按上表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2、单独委托的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基本费率可在上述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3、核减(增)额的定义说明如下:如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小数点错误或合价计算错误等可计入核减(增)额;由于定额错套引起的价格变动的差价,应计入核减(增)额的收费基数,不得以定额错套的合价分别计算核减和核增。
4、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包含各类招标代理和结算审核费用。
5、本标准所列的工作内容不含钢筋及预埋件的单独计算,如需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钢筋及预埋件重量,并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的,按5元/吨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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