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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6 7:01: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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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难现状及对策 崔英杰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崔英杰’\男,河北省乐亭县人,现任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天津市 *$$$\

摘要:执行是人民法院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最后落脚点,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是法律权威的最终体现。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使许多公正的判决不能兑现,生效的判决成为法律白条,这不但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法律的尊严也受到了破坏。

关键词:执行难;现状;对策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一、执行的法律特征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司法的执行权,依据执行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行为。执行的范围包括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

\执行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执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执行程序的设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为后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执行是国家执行组织依法所进行的行为,同时是国家执行组织凭借国家司法执行权所进行的行

为。公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非

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剥夺和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律的特别授权都不享有强制执行权,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义务。除执行组织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都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执行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 内容

民事执行其实质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借以实现国家意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既要通过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来保障法律文书中所确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又应对被执行人的利益依法给予应有的保障;既要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

要保护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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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的作用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如果只有公正的裁判,而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当事人的权利就难以实现。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是完成民事诉讼法任务的法定程序,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根据,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完成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执行工作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执行是以强制措施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行为,强制是执行工作的根本点。由于执行程序是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而适用的法定程序,它是教育和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并在必要时,以强制执行措施保证执行权利人的权益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因而执行行动和其制度本身,自始至终体现了国家司法行政执行权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这种严肃性和权威性是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组织、执行人员,凭借国家的司法行政执行力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来体现的。这种强制性是强制执行区别于自觉履行义务的基本特征。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措施做了具体规定,如对动产的执行措施,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方法;采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方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采取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