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2:33: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次作业
【案情】
1996年6月,张某经有关部门评审获主治医师资格,领取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后一直从事医疗工作。2008年上半年,张某从单位辞职后准备从事个体行医,即多次找到县卫生局领导及有关人员反映申请开办私人诊所,县卫生局口头答复张某因其拟开设诊所距某乡卫生院较近,该院向虞城县卫生局反映将对其业务产生影响,要张某待问题协调好后再说。2008年8月1日,张某正式填写了制式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后,又多次向县卫生局提出设置医疗机构从事个体行医的申请,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行业许可证》,虞城县卫生局仍以同样理由拒不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1. 请问卫生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2. 请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构成要件判断县卫生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3. 张某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4. 结合本案谈谈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
1. (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 2. 不合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构成要件: (1)行政行为主体具有行政权限; (2)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确凿; (3)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3. (1)申请行政复议(2)提起行政诉讼(3)申请行政赔偿。 4. (1)强化职业技能,提高执业水平; (2)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3)在执行中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注重学习与自己执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执行中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注重病历的重要证据的书写和保存,尊重患者的权利。
第二次作业
【案情】
丁某,女,76岁。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入院后由护士甲为其静脉输液。甲在患者右臂肘上3厘米处扎上止血带,当完成静脉穿刺固定钟头后,由于病人的衣袖滑下来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止血带。随后甲要去给自己的孩子喂奶,交护理员乙继续完成医嘱。乙先静脉推注药液,然后接上输液管进行补液。在输液过程中,病人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乙认为疼痛是由于药液刺激静脉所致,并且解释说:“因为病情的原因,静脉点滴的速度不宜过快”。经过6个小时,输完了500毫升液体,由护士丙取下输液针头,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是少量液体外渗所致,未予处理。静脉穿刺9个半小时后,因丁某局部疼痛而做热敷时,家属才发现止血带还扎着,于是立即解下来并报告乙,乙查看后嘱继续热敷,但并未报告医生。
止血带松解后4个小时,乙发现病人右前臂掌侧有2×2厘米水泡两个,误认为是热敷引起的烫伤,仍未报告和处理。又过了6个小时,右前臂高度肿胀,水泡增多而且手背发紫,乙才向医生和院长报告。院长组织会诊决定转上级医院,因未联系到救护车暂行对症处理。两天后,病人右前臂远端2/3已呈紫色,只好乘拖拉机送往上级医院。为等待家属意见,转院后第三天才行右上臂中下1/3截肢术。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但因病人年老体弱加上中毒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于术后一周死亡。
【问题】
1.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哪三种类型?其含义分别是什么? 2.本案医疗机构应当承担那种医疗损害责任?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3.本案所反映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得以解决?
【答案】
1.(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反法定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它合法权益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责任。
2.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上有过错。
3.(1)自行协商;(2)申请行政机关调解;(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