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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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

【颁布单位】 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87

【实施日期】 1987

【文号】 铁电务(1987)401号

总 则

铁路通信是指挥列车运行,组织铁路运输生产,提高效率,保证安全,传输各种信息及公务联络的重要设施。通信部门各单位要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坚持为用户服务的方针,做到通信联络迅速、正确、保密、稳定。

通信工作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坚持以预防为主,强度与性能并重的原则,全面安排,认真完成大、中、维修计划,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经常保持设备完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铁路通信具有点多线长、布局成网、分散维护、集中使用的特点。维护管理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基层建设,搞好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基础工作,应用先进技术,掌握技术业务,密切协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是铁路通信维护工作的准则。各单位必须遵照本规则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铁道部。

总—1条 凡为铁路运营所设置的通信设备,均由电务部门负责维护。铁路各工厂、院、校、工程部门设置的通信设备,纳入铁路通信网时,均应符合本规则的标准,并实行统一调度管理。

总—2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的通信设备,均应按照有关制造、设计、施工的规定和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接管、维修、运用。

总—3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移设、封存、启用和报废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调拨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有关附属设备、备件及技术资料应一并调拨。

总—4条 铁路通信设备原则上不租给路外单位使用。路外单位需租借时,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当铁路需用时,应予收回。

总—5条 铁路通信网的构成、运用和调整,由铁道部统一安排管理。日常分工:干线通信由铁道部管理;局线通信由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分别管理。

总—6条 铁路通信网是国家通信网的一部分,铁路通信必须按照国家关于通信保密的规定执行。凡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的,应采取保密措施。

总—7条 各种战备通信设备(包括迂回线路和移动通信车)的运用管理由电务部门负责。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总—8条 为保证通信不间断运用,应有计划地提高通信设备交流供电的可靠程度。凡设在信号专用电源区段的通信设备,应设分路保险丝共用交流电源。

总—9条 铁路通信维护工作实行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包括通信段,以下同)三级管理。

铁路局为加强通信的全程全网的管理,在局、分局所在地设置通信段,区间设电务段。

总—10条 电务段根据维修工作需要设置有线通信检修所、无线通信检修所、中修队、领工区、通信机械室、电务试验室、工区等专业维修单位。

总—11条 铁路局应配备电务试验车;电务段、电务大修队需备轨道车、检修测试车等相应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维修车辆。

总—12条 通信设备实行大、中、维修三个修程。维修工作包括:日常检修、定期轮修、重点整修。

日常检修是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故障因素,确保通信畅通的经常性生产活动,包括日、旬、月、季、半年检修测试工作。

定期轮修是恢复、改善与提高设备强度和性能的修理测试工作,故修周期可根据设备使用频繁、重要程度而定,一般为一年及其以上,应逐台、逐段、逐电路的进行。

定期轮修中,凡能替换的设备,实行入所轮换修,不能替换的设备,应组织专业班组集中修。

重点整修是工作量较大,无固定周期,一次性的设备整修工作。

在设备维修工作中,各维修单位均应实行检修负责制和质量检验制等科学管理方法。检修周期如须变更,应按通信网管理分工原则,履行审批手续。

总—13条 电务段应根据本规则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设备质量状况,编制年(月)维修工作计划及质量提高计划,内容包括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工作项目。

各工区、室、所根据维修工作计划内容、周期,编制通信设备维修工作计划表。计划表是通信部门贯彻检修负责制,进行计划维修的基本制度,必须认真编制,严肃执行。

总—14条 电务段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

总—15条 通信设备的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大修期,如通过维修和中修达不到质量标准时,要安排大修。

通信设备大修必须通过实际调查和技术鉴定,确认需要大修时,由电务段编制“大修任务申请书”,内容包括:大修理由、范围、方案和估算等,报上级审批。

通信设备大修,允许整机、整组更换或更新制式,适当增容。通信线路大修包括电缆和架空明线大修,明线也可更换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