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6 16:33: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寻乌县新农合信息化系统 专线网络接入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寻乌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寻乌县分公司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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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寻乌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志平 地址: 寻乌县镇南巷
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寻乌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小波 地址: 寻乌县长安大道
第一条 合作原则
鉴于三方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丙方优先为甲方提供专线业务服务。现三方就丙方为甲方提供新农合信息系统专线服务事宜进行友好协商,相关服务的合作事项约定如下: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丙方以优惠费用为甲方提供新农合信息系统专线接入业务,满足甲方新农合信息平台正常运行的需求, 带宽为 M,标准资费为 元/月/条。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
协议期内,甲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丙方支付全年费
用,在每年元月10日前支付本年度全年费用,费用由乙方协助丙方收取,如甲方累计欠费超过2个月(含2个月),丙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通信服务、收回丙方关于专线网络所提供的产权设备,并按协议第四条第8款执行。
2、 丙方需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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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1、 2、 3、 4、 5、
乙方应协助丙方及时收缴甲方的专线接入费用。
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选择丙方提供的信息化综合业务服务。 丙方将甲方视为行业集团大客户,并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丙方根据甲方业务系统要求,及时有效的进行系统的安装调试。 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网络通信质量及服务达到国家信息产业部
规定的标准。在运行过程中,对于一般通信故障,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起的48小时内恢复正常,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若通信中断五天(含五天)以上,则应按中断天数相应减免该月的部分费用。在系统联调过程中,各方应当共同确定技术及业务流程,促进系统建设顺利开展。
6、
未经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丙方提供的网络通道提供给其他方使
用或挪作他用,否则丙方有权停止提供通信服务。
7、
乙方需负责对下属机构进行督促、指导和协调。
8、 甲方单方面毁约造成本协议不能执行,造成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丙方3个月专线月使用费及交回关于专线网络所提供的产权设备。
第五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未通知丙方续签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一年。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 2、
三方承诺,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四方泄露。 未经他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持有的有关另一方的事务
或其事务运行操作方法等保密信息向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或公众透露,且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拷贝和抄写。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三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三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三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三方协议决定。在不可抗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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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三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各方发生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各方应当向协议签订地法院起诉,判决结果对三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
任何一方未经另两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
权利和义务。
2、
三方作为履行本协议的主体;三方各自所属部门、单位可在本协
议的基础上签订具体实施协议。
3、
三方各自所属部门、单位签订的实施协议的内容,可采取本协议
认可合作领域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并根据本协议的精神适当扩大合作范围。三方及各自所属部门、单位已签署协议的,在有效期内继续生效。
第十条 附则
1、
三方中的任一方如对本协议提出解除或修改,需要提前1个月书
面通知另两方;未经三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修改本协议。
2、 3、
本协议的签订地为江西省寻乌县。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
协议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三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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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
甲方: (盖章) 签字: 日期:
乙方:寻乌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盖章) 签字: 日期:
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寻乌县分公司(盖章)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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