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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3 13:10: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避免在工程分包过程的不规范 行为,在建筑业市场内保持本企业的信誉,有效的对公司所分包的 工程进行系统的控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有:《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

法》。

第三条 计划经营部是对工程分包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分包单位的评

价、审核以及建立分包单位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 作为工程分包的必须条件

第四条 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以将所承包的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五条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施

工。

第六条 严禁分包人将所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 对分包方的选择

第七条 分包队伍在总包合同签订后由项目经理部向公司推荐,并事先填写

工程分承包施工资格审查表。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需提出对分包队伍的考察意见,经由公司计划经营、财

务、质量安全、设备材料、工程技术部门的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经公司各部门审核同意的分包单位,由计划经营部负责填写合格分包方登记表并存档备案,颁发内部承包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无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不符、信誉不好、无经济承担责任能

力,无竣工后服务能力,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有不良记录、有诉讼记录的单位不予录用。

第十一条 为确保我公司的信誉及利益,对分包队伍实行资质、信誉、质量、

安全一票否决制。

四、 对分包方的审核

第十二条 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前应向计划经营部提供以下有效资料:

1. 营业执照原件副本;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原件; 3. 资质就位等级证书原件副本; 4. 法人委托书原件;

5. 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6. 单位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 拟派入该工程的人员数量及技术管理人员简历; 8. 单位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 9. 拟投入该工程的设备情况;

第十三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需要分包,分包单位除需有内部施工许可证

外,还应提供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应提供以往完成与所要分包工程相似的工程业绩资料

文件。

五、 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合格的分承包方须持公司内部承包施工许可证与公司(或经公司

授权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分包合同。项目部签订的分包合同必须报公司计划经营部登记备案,副本交公司保存。

第十六条 分包合同必须以总包合同的相关条款为依据,不得有与法律、法

规或总包合同条款抵触或遗漏,并写明技术及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分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发生变化,均应根据新变更的内

容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六、 对分包方的控制

第十八条 分包合同应明确公司对分包方实施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第十九条 分包方的直接上级是项目经理部, 施工工程中必须服从项目经理

的统一调配。

第二十条 由计划经营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项目经理部参加,每年应对已

取得分包许可的分包队伍进行资格年审。年审合格方可以继续分包公司的工程项目。

七、 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分包方的质量管理必须满足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质量部门应严格按分包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对不服从管理、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分包方,质量及相关部门应对其发出整改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签订分包合同的分承包方,发生施工质量低劣,或采取不正

当手段蒙混过关的,项目经理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由公司计划经营部发出通知,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内部分包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司内任何单位不准再次录用。

八、 对分包方所承担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顾客或其代表有权对分承包方的施工产品进行验收,分承包方应

予以配合验证,直至产品最终达到规定要求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