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污染源自动监控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1:41:4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天津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污染源自动监控

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以下统称“保税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自动监控设施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和计量认证后,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区环保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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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社会化运维并经区环保局考核合格的,区财政按照“先运维后付款”的方式给予运维价格50 %的运行补贴,其中,烟气在线监控设备不超过4.25万元/年·套,污水在线监控设备不超过2.25万元/年·套;具体补助方法另行制定。

数据采集传输仪由管委会统一购置,免费提供给排污单位,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传输网络、监控中心运行以及区自动监控系统的计量认证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二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一)国家和天津市确定的国控、市控和区控重点污染源; (二)所有20吨/小时及以上工业及供热燃煤锅炉; (三)园区污水处理或中水处理厂;

(四)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五)排放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或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

(六)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并进行限期整改的工业污染源;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安装的。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其中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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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前,排污单位应按照《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对企业内所有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编制建设方案报区环保局进行审查备案,通过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建设,建成系统经主管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在本区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市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供应商对承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全套设备免费保修和终身维修,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够在24小时内提供维修所需部件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 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的要求,保证数据传输接口与监控网络端口的对接,实现与市、区环保局监控网络有效地联网运行。仪器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标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

第十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新建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能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安装尚未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排污单位须在区环保局要求期限内完成验收,其中已损坏或不符合现行要求的设备由排污单位负责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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