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1:50: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精心整理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第二十章 第二十一章 (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三章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 第六条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七章 第七条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九章 第八条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利率由各分行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三十章 第三十一章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三十二章 第三十三章 第九条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 第三十四章 第三十五章 (一)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章 第三十七章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三十八章 第三十九章 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第四十章 第四十一章 (一)生态公益林; 第四十二章 第四十三章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四十四章 第四十五章 (三)未经依法办理森林资源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第四十六章 第四十七章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第四十八章 第四十九章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第五十章 第五十一章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已完成林改并取得林权证的除外); 第五十二章 第五十三章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五十四章 第五十五章 第十一条抵押率。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及所抵押林权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抵押林权评估价值的50%。 第五十六章 第五十七章 第十二条以林权作为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幼龄林不能单独用于抵押。农业银行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 第五十八章 第五十九章 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未经农业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流转所抵押的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农业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六十章 第六十一章 第十三条以集体经营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出具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六十二章 第六十三章 第十四条各一级分行可根据当地森林保险业务开办的实际情况办理保险。办理保险必须指定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由农业银行保管保险单,保险期限(含续保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 第六十四章 第六十五章 第十五条用于抵押的林权须经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须经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认可。 第六十六章 第六十七章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到林权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 第六十八章 第六十九章 第五章贷款管理 精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