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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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

性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人社医疗〔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症慢性病人员就医管理,方便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与医疗费用结算,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许昌实际,对我市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许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患有重症慢性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称门诊规定病,以下统称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减轻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加强基金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医改方案要求和《许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症慢性病是指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重症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按规定其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病种。

第二章 重症慢性病病种

第三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1、慢性肾功能衰竭,2、肾脏、骨、骨髓移植,3、癌症,4、慢性糖尿病并发症,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6、阻塞性肺气肿,7、再生障碍性贫血,8、肝硬化,9、心衰,10、高血压Ⅱ期,11、甲亢,12、类风湿性关节炎,13、结核,14、精神病,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帕金森氏病,17、丙型肝炎,18、强直性脊柱炎,19、肺间质纤维化,20、心脏搭桥术后,21、心脑血管支架术后,22、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1、慢性肾功能衰竭,2、肾脏、

骨、骨髓移植,3、癌症,4、慢性糖尿病并发症,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6、再生障碍性贫血,7、肝硬化,8、心衰,9、高血压Ⅱ期,10、结核,11、精神病,12、血友病,13、脑性瘫痪(限6岁前),14、心脏搭桥术后,15、心脑血管支架术后,16、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第三章申报鉴定

第四条参保人员首次申请重症慢性病,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参保单位领取并填写《许昌市重症慢性病申请认定表》,按要求附相关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专家对首次提出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体检鉴定。重症慢性病就医卡到期继续申报重症慢性病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参保单位领取并填写《许昌市重症慢性病复审认定表》,按要求附相关资料,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指定的相关学科专家为其进行体检鉴定。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许昌市重症慢性病申请认定表》或《许昌市重症慢性病复审认定表》交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汇总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人申报病种限1-2种。

第五条经鉴定符合重症慢性病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发《重症慢性病就医卡》(以下简称《就医卡》),参保人员因认定病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鉴定所需费用由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