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18:31: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额的情况。对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常驻代表机构,按合同协议成交额的15%为业务收入额。

举例说明,某一办事处介绍成交的合同金额为1 0 0万元,而合同没有规定佣金数额,那么,依照中国法律,其取得的营业收入 (即佣金数额) 为: 1 0 0万元 X 3% = 3万元。

该办事处的利润数额为 :

3 万 元 X 10% = 3 0 0 0 元 。

因此,该办事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3 0 0 0元 X 33% = 9 9 0元。

(三)经费换算法

如果办事处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和凭证,从而无法准确申报纳税额的,或者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所从事的交易是自营还是代理的,可以按其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采用经费支出换算方法的审批程序十分严格,必须由办事处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提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经费换算法只有在不能照实申报或核定征收的前提下方可采用。

中国法律规定,凡属由于以下情形之一者,当地税务机关可依照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对其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确定其收入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意见,并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的程式,定期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 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等凭证资料,正确区分其应税业务活动和不征税业务活动。

2. 代表机构经常与其总机构共同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凭证,正确划分代表机构与总机构应分享的收入额。

3. 代表机构发生其他未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情况。

上述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的对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的请示文 件中,应附列所涉及的外国企业在本地区以外所设代表机构的情况。定期上报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可先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预征各有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