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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十案例

豪车停车着火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案例一】

发布日期: 2012.06.05

导读:人的一生中会碰到很多意外,汽车的一生中也会碰到很多的意外。因此,为汽车缴纳保险现在成了每个车主的选择。而事实上,汽车会出现的意外事故真的是多种多样。对于汽车停车自燃的现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与赔偿?

六十多万的豪车突然起火烧毁,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四十多万后,认为是车子质量问题导致的,因此将4S店告上法院进行追偿。4S店认为是外部原因导致的,不同意赔偿。前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判决。

这起自燃发生在盐城,时间是今年5月10日下午4点左右。当时,李女士开着奔驰SLK200回家,停在了楼下。但是5分钟后,有邻居到家里敲门,说李女士的车正在冒烟。李女士和丈夫赶紧朝楼下跑。他们发现车子的引擎盖正冒出滚滚浓烟。火势蔓延得很快,根本来不及扑救,接到报警的消防人员赶来将大火扑灭,这时,整个车已经被烧得只剩下个空壳了。

十多天后,盐城市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引发火灾”,并分析了灾害成因:“1、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故障直接导致火灾事故发生;2、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油路管线等导致了火势的蔓延扩大。”随后,李女士向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提出保险索赔。按约定,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第三者责任险24200元、汽车自燃损失险463232元,合计48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其在赔偿了李女士相关损失后,依法获得向该4S店的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将该4S店告到了其所在地的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索要48万余元的保险赔偿款。

南京某4S店认为,车子不存在质量问题。为了证明这一点,他们请奔驰中国汽车销售公司委派调查员,对车子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称,检测人员对整个电气系统和配线进行了非常细致的检查,连接线路上未发现任何过热的迹象。在电池通往保险丝盒的连接电线上,他们发现有轻微的短路迹象。但他们认为:“如果是电线导致火灾,那么同一线束的其他电线也应该显示短路迹象。但实际上没有。因此,火灾过程极有可能致使短路,但短路不可能引发大火。”此起火灾事故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外部因素,据此,南京某4S店拒绝赔偿。

前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南京某4S店在庭上提出,盐城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内容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4S店

的律师称,奔驰公司派出的检测员在检测时访问了盐城市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的调查员,对方说他们并没有展开车辆检验,只做了目视观察。“车子都没有拆检,没有取样做技术鉴定,仅仅根据外观判断得出结论,这既不符合程序,也不符合常识,这样的报告怎么可信呢?”4S店的律师认为应当以奔驰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保险公司方面认为,消防部门有他们的固定程序,不会随意作出结论,奔驰公司与4S店有利害关系,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可信。因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法官将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再行宣判。

奇瑞新车电气线路故障致自燃【案例二】

2009年11月18日

奇瑞轿车刚买不到3个月,就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偿了张先生后,将奇瑞汽车公司告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因该车在质保期内,密云法院判决奇瑞汽车公司承担这笔费用。

今年2月,张先生购买了一辆奇瑞牌小型轿车,并在当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等。今年5月的一天凌晨,张先生的车辆停放在家附近,突然发生自燃。消防队将火扑灭并查明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发生,起火部位位于发动机。保险公司与张先生达成协议,张先生领取保险金35723元,并将赔款部分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车因质量问题发生自燃,奇瑞汽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有向奇瑞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奇瑞汽车公司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承诺,车辆在24个月的质量担保期内,在正常使用、保养的情况下,发生质量故障属于质量担保范围,用户不必承担维修费用。该车不足3个月发生自燃,应属于质量担保期内。

出租屋内火灾致人身损害,出租人、承租人如何担责?【案例三】

发布日期:2011-01-13

导读:因朋友出差,李新(化名)老人应朋友陈芳(化名)之邀到朋友租住的地方帮照看其女儿。李新的老伴梁平(化名)便一起到陈芳的出租房内住下,孰知半夜的一场火灾让李某的老伴离开人世。高达18万多的医药费及死亡赔偿金由谁承担?由本站熊潇敏、吴中登律师作为受害人梁平家属的代理人代理的这场官司从2007年起诉到法院直到2010年12月27日最终落下了帷幕......

案情简介

陈芳在南宁市某小区租用郝平(化名)、付燕(化名)夫妇的房屋用于其经营的美容院的员工及其女儿的休息室。在陈芳入住时,也没有对房屋进行装修,屋内的照明及电气线路均为出租方郝某夫妇聘请他人进行安装。

2007年5月3日,陈芳因需出差广州,其美容院及其女儿需要照看,陈芳便请李新老人代劳。陈芳与老人李新一家熟悉多年,李新时常帮陈芳照看美容院或照顾其女儿,陈芳也会适当给李新一些金钱。那现在陈芳提出了,李新自然就同意了。

5月4日当晚,李新及其丈夫梁平共同到该房屋内休息。5月5日清晨5时47分,该房屋发生了火灾,梁平未能及时从房屋中逃出,被严重烧伤。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火灾发生后,南宁市青秀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的原因为:火灾走火原因是该房屋内客厅距客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争议焦点

1、火灾导致梁某严重烧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对于这后果承租人陈芳,出租人郝平夫妇有无责任?

2、梁某后损害后果其本身有无过错? 各方意见

1、死者家属的意见

梁平的家属认为,李新应陈某之邀到出租屋内照看美容院及其女儿,与陈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其与老伴梁平一起随行也是常理之事,梁平在出租房内受到人身侵害,后果应由陈芳来承担。另外,陈芳在出租屋内堆放美容相关的货物,在出租屋内吊顶出现打火故障时,掉落的可烧物引燃了房内堆放的货物,加重了火灾后果,存有一定的过错,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郝平夫妇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对其房屋的各项设施确保安全,消除各种隐患,但郝平夫妇未能尽到这些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梁平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2、承租人陈芳的意见

承租人陈芳认为,本案的火灾是否因房屋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而造成的,陈芳仅是房屋承租人,从未对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及照明设施进行改动,其对火灾的发生是无法预见的,对本次火灾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陈芳提出,其在出租屋内存放可燃性物品,没有存在过错。认为其租用房屋来居住,不可能不存放一些生活物品,一般生活物品都可能是可燃物,不是助燃物,在房屋内存放物品是符合一般生活常理的,不存在过错。所存放的物品并非垃圾,没有理由清理,因此不存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出租人郝平夫妇的意见

郝平夫妇提出,其并不认识李新,不知道其为什么进入出租屋内,也不知道为什么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