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10 15:19: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摘 要]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直至以《唐律疏议》的颁布为标志的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为中华法系画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也为后世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受儒家学说影响,被伦理道德同化了的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价值追求,但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儒家法律重公法轻私法使民商事法律发展缓慢;法律儒家化带来的的司法独立问题;“无诉”传统更催生了中国法律调解制度的泛滥。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伦理道德;价值追求;司法独立;无诉

引言

在封建时代法律发展进程中,法律儒家化算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笔,使中华法系成为独具特色的一个法系。法律儒家化指法律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和同化,使法律带有了明显的伦理道德特征。儒家学派从春秋战国时期不受重视的边缘学派,到秦始皇时期的大举焚书坑儒,再到西汉汉武帝时期新儒学成为官方学说并左右法律的发展轨迹,儒家学说和法律的结合是一个充满曲折和传奇的过程。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总体以汉代春秋决狱为开端,即用儒家经义作为司法断案的依据;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成为正统学说,在法律层面上众多儒学家开始引经作注,从此儒家经义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被儒家化;直至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唐律疏议》,其立法直接以儒家学说为理论依据,以道德伦理为核心价值。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者的《唐律疏议》的完成成为法律儒家化完成的标志。法律儒家化主张的“德治”“礼治”和“人治”等为中华后世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其影响有好有坏,值得细细去分析,且应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辩证对待。

一、被伦理道德同化了的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价值追求

法律儒家化即法律逐渐被儒家思想影响和同化。儒家重视伦理道德,主张“亲亲尊尊”、“贵贱有别”、“忠孝”、“道德礼义廉耻”等。儒礼的本质是对宗族文化和等级秩序的维护,后来渐变成法的一种广义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唐律释文序》云:“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礼禁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后。”①法律儒家化之后,法律与道德融为一体,出礼则入刑,道德泛化趋势严重。

法律儒家化固然提高了社会的道德风尚,但法律的功能并非仅在于弘扬伦理道德,法律亦有自身的自我扬弃过程。伦理道德对法律的“挟持”使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发展空间;法律与伦理道德的逐渐混同使法律欠缺自己独立的价值追求。自古以来法与德本是两种并行发展的价值体系。“德之所以能同化法的精神内核是与中国“法”发展不足而“德”的发展早熟性分不开的。”②法的价值追求应该是公平、正义、程序、效率等理性目标。纵使法的价值追求与社会伦理道德有重合的部分,但二者属不同概念,不能混同。

整体对比西方法律则会发现理性特征居多,原因在于西方法律较多受数学、物理学、统计学、逻辑学等理性学科影响,使法律本身获得了理性光芒。“西方的思维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演绎数学的基础之上,所以受思维方式影响的西方法律也必然具有形式化的特点,即注重法律形式合理性。”③刑法中有一个罪刑法定原则,即是受到了数学思维影响的产物犯罪的刑罚是以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做主要考量因素,而不是以伦理道德等主观判断来考量,因此西方法律更具稳定性和合理性。科学理性的法律制度在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儒家化的法律将“忠孝礼义廉耻”放在了绝对的首位,违反了就是犯罪甚至会受刑罚惩戒。受强烈伦理道德价值观影响的中国法律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显得过于“感性”。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产物,的确促进了封建时代的发展,但后来束缚了人们的思想以至于后来变成了“吃人的礼教”和“恶法”,即不利于民智的开启也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二、法律的道德教化作用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

儒家提倡“以德治国”、“德主刑辅”,强调法律的道德教化作用。“仁义礼智信”等思想敦促着人们做修身养性和遵守法律的谦谦君子,也在保持良好的社会风气、完善伦理道德上有巨大作用。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缓解社会矛盾,对现世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不得不承认古代之道德标准要比当今社会高很多,有许多学者认为目前的道德滑坡严重,社会诚信体系难以建立,如一些食品安全案等类似涉及道德的案件层出不穷。在目前道德滑坡的社会环境下,儒家化的法律也有合理的、值得借鉴的法律观念。可以将道德在法律中所占的比重调控到合理的份额,发挥法在社会中的示范作用。公民道德感的提升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思想基础。今后可以在社会伦理性较强的民商事法律中加入道德调整内容,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的“常回家看看”则是进步的内容,保持法和道德的协调发展。

三、儒家法律重公法轻私法使民商事法律发展缓慢

从夏朝的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开始到唐代的《唐律疏议》的法律都是以刑为主,即使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或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如:“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④又如:“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⑤法的作用都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力,束缚民众的行为和思想,少有维护民众的权利。

关于刑罚,儒家并非站在了法家的反面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反而其实主张刑罚的。如《唐律疏议》的绝大多数条文都为规定刑罚的条文。儒家法律主张“人治”之下的拥有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国家权力十分强大而民众权利弱小。公法是调整国家利益的法律,私法是调整个人之间利益的法律。儒家法律虽提倡德治,但根本上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儒家化的法律极少关注民商事法律,都是以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公法为主,私法发展缓慢。

罗马法最发达的恰恰不是公法,而是私法,罗马法本身就指的是私法,其关

于人法、物法的制度和原则奠定了民法的理论基础。最重要的的渊源是东罗马帝国皇帝尤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它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罗马法的主要内容都构成了现代民法的渊源,如人法部分: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婚姻家庭法;提出“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提倡男女平等。如物法部分:规定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等。罗马法有极多内容都关乎人民权利的划分、界定和保护,对后世私法发展影响深远。四、法律儒家化之下的司法独立问题

我国目前的司法行政法、地方化、功利化⑥和非专业化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并不真正的独立,鉴于此,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司法独立乃司法领域的首要问题,司法不独立会造成司法机关公信力下降,甚至直接危害社会稳定。这些问题的形成并非一日两日,背后的原因十分复杂,探及源头还得谈到法律儒家化。

西方法学教育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在古罗马时期便已有了十分完善的发展并产生了许多杰出的职业法律家,如盖尤斯、乌尔比安、帕尔维安等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其学术研究对《罗马法》的系统性科学性有直接促进意义。此外,英美法系中的大法官乃是正义的象征,不受国王权力的摆布。人民可以不畏惧国王的权力,但却敬畏大法官的正义裁判。西方法律文明中的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和保持司法权威性的传统为后世司法之独立和纯净做出了巨大贡献。

律学曾在秦代达到高峰,秦主张以吏为师,号召人人学习法律;但法律儒家化后法学却是无人问津的学科。“唐宋试士虽有明法一科,但不为时人所重。明、清以制义取士,更无人读律。”⑦法律儒家化情境下,法学教育十分落后。司法领域也有着“司法从属于行政(首先表现在司法组织和司法制度上),法律服从于道德”⑧的特征。法律儒家化后,立法和司法都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指导依据。进入司法队伍并不需要通过专业律学考试或律学培训,法官通常由饱读儒家经义但对法律本身不甚了解的文官担任;自由心证原则使法官断案并不完全依照法律,更多是依靠法官内心的道德观念或儒家经义内容。一名好法官的标准着重强调是否能够“以德化民”;封建时代的“讼师”也非现代意义上的律师;那些纳言献策的师爷幕僚们更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法律儒家化之下的古代中国不存在法律职业群体。

儒家文化统治时期的法学更多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并非一门逻辑体系严谨的独立学问,法典未形成严谨的逻辑体系,更像是各种细致规定的汇聚。法律“乃是仁慈的和富有经验的统治者手中灵活运用的工具……成功之道一半在官吏个人的娴熟与公正,另一半在法律的细则。”⑨司法是法律适用的一环,也相当不具有严肃性,以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为转移。

综上所述,法律儒家化的社会背景下不能形成法律职业群体,司法队伍亦无需法律职业群体来担任;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笔者以为此二点为当今司法非专业化和从属化的历史文化渊源。

五、“无诉”传统催生了中国法律调解制度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