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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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消〔2013〕42号关于印发《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2013年3月26日至29日,总队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并形成了纪要,现印发给你们,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阶段性依据。为确保纪要内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总队特作要求如下:

一、2007年省建设厅与总队联合印发的《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2008年《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08〕180号)以及总队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本纪要有冲突时,应按本纪要执行。

二、各支队按本纪要第63、158、160条进行审批时,应以正式公文形式向总队请示,总队按纪要内容进行批复后,各支队方可出具审批意见;各支队按本纪要第21条第1项、第23条第2项、第48条、第56条、第103条、第157条进行审批时,应将工程概况和审批意见报总队备案。 三、已经专家评审同意但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当消防设计与本纪要有冲突时,应按原专家评审纪要执行。

四、本纪要自2013年5月30日起实施。

五、各支队要迅速将纪要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总队也将适时组织宣贯。

六、执行中如遇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联系。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2013年5月9日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3月26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3.超过24m的单层甲类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4.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5.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6.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7.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8.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9.住宅建筑的层数计算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执行。

10.学生公寓楼、宿舍楼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不得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疏散楼梯。

11.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主体相连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12.高层商住楼或办公综合楼下部主体投影范围内的附属建筑,可按裙房进行消防设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2)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

(3)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的疏散完全独立,消防电梯除外。

(4)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外墙相接处设置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1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

映游艺场所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独立或者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不同楼层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14.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15.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

16.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执行。

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8.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9.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二)建筑耐火等级

20.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1.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多层丙类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屋顶承重构件;

(2)单层丙类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二、总平面布置

(一)消防车道

22.高层厂(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