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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地勘单位承担探
矿权勘查项目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1]15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4.27 【实施日期】2011.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地勘单位承担探矿权勘查项目情况统计工作
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153号)
各有关地勘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1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下发后,各有关地勘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范围和承担勘查项目调控指标要求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诚信勘查意识不断加强,全区地质勘查工作质量逐步提高。为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进一步营造诚信勘查的良好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区地勘单位承担探矿权勘查项目情况统计工作。 1 / 2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单位
(一)2010年9月25日我厅公告各单位可承担项目数后尚可新承担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或2011年2月11日取得新的地勘资质的地勘单位;
(二)2010年9月25日我厅公告各单位可承担项目数后,实际承担探矿权勘查项目数超过本单位核定可承担项目数,须于2011年底完成调减任务的地勘单位。 二、填报要求
各地勘单位应对本单位承担探矿权项目进行清理统计,并分别按照附件1、附件2的要求填报有关情况,于2011年5月10日前经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报我厅地质勘查处(电子版发送至caiheqing66@163.com)。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勘单位从规范我区勘查秩序、共同营造诚信勘查氛围、切实提高勘查工作质量、力争实现地质找矿取得新的突破、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通知》和《补充通知》的要求开展各项地质勘查工作。尚可新承担探矿权勘查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控制项目数要求优选项目承担勘查工作,切实到野外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正确树立本单位依法诚信勘查的良好形象;承担项目数过多具有调减任务的单位,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尚未完成调减任务的,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按照《通知》时间要求完成调减任务。对于只盖公章,未切实到野外开展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0号)和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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